更正公告:(后保处)上海政法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

发布者:潘彤璐发布时间:2026-03-24浏览次数: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现对上海政法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日)中的报价方式进行如下更正:

一、项目名称:上海政法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6023

三、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323

四、更正内容:

1.原条款:“五、服务合作模式:设置充电桩的投资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投资,采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模式进行合作,每月定期向校方结算电费。”更正为:“五、服务合作模式:设置充电桩的投资费用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投资,采取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模式进行合作。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按照“电费+充电服务管理费”计价方式进行收费。现电价0.636/kWh(国家电价调整时同步调整),中标方根据用电量每月定期向学校支付电费。”

2.原条款:“八、报价方式:以充电服务管理费单价进行报价,按照“X小时/元”报价,单价中含电费(现电价0.636/kWh,国家电价调整时同步调整)、管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等所有服务及管理费用。”更正为:“八、报价方式:按照价费分离原则,以充电服务管理费单价进行报价,按照“X/kWh”报价,不得超过0.4/kWh,充电服务管理费包括设备运维、定期巡检、安全保障、运营管理、技术支持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3.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新增:根据《关于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沪府办〔202434号)以及沪消协〔202556号文件要求,本次意向投标的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必须已接入《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查。

五、其他说明

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采购公告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六、联系方式  

采 购人:上海政法学院

地址:外青松公路7989

联 系人: 潘老师

电话:021-39225170



上海政法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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