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
经研究决定,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实施《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物资及场地使用条例》(简称《物资场地使用条例》),现将此条例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物资及场地使用条例》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物资及场地使用条例
为规范校学生活动中心相关物资管理及场地对外开放工作,提高使用效率,改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各使用人及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进行物资及场地的使用工作。详细内容如下:
1、 学生活动中心舞蹈房、钢琴房以及房内器材均为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所有,仅对校团委、校学生会及校学生艺术团内部门及二级组织长期开放,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不经申请私自使用。
2、 我校学生个人及任何非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内部部门若要借用器材、服装或场地,需持正当理由,通过二级学院团总支或学生会,至少提前两天到校学生艺术团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403)申请填表,经校学生艺术团相关负责学生、老师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3、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除内部正常使用外,对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可经填表借出使用的房间如下:
舞蹈房:学生活动中心102、104
钢琴房:学生活动中心204
(其余房间仅对内出借)
4、 任何团体、个人对房间器材的使用须以首先满足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学生艺术团使用为优先,如遇以上三部门紧急或临时征用,三部门有权收回已借出物资及场地的使用权,如三部门之间就物资、场地使用产生冲突,则三部门协商解决。
5、 任何使用校学生活动中心房间器材的团体和个人需对房间内的一切物资负责。除正常使用造成的必然损耗外,如有其他损坏或丢失情况,负责人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如借用人无法按时归还所借用的物资及场地,或在紧急征用情况下无法及时归还所借用的物资及场地,按物资丢失或场地损坏处理,并在下次租借时予以滞后考虑。
6、 负责人:杨立颖 tel: 15802137651 (校团委办公室主任)
王齐齐 tel:18817328984(校学生艺术团事务部部长)
吕 楠 tel:18817374312(校学生艺术团办公室主任)
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会
上海政法学院校团委学生艺术团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经研究决定,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实施《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物资及场地使用条例》(简称《物资场地使用条例》),现将此条例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物资及场地使用条例》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活动中心物资及场地使用条例
为规范校学生活动中心相关物资管理及场地对外开放工作,提高使用效率,改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各使用人及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进行物资及场地的使用工作。详细内容如下:
1、 学生活动中心舞蹈房、钢琴房以及房内器材均为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所有,仅对校团委、校学生会及校学生艺术团内部门及二级组织长期开放,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不经申请私自使用。
2、 我校学生个人及任何非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内部部门若要借用器材、服装或场地,需持正当理由,通过二级学院团总支或学生会,至少提前两天到校学生艺术团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403)申请填表,经校学生艺术团相关负责学生、老师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3、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艺术团除内部正常使用外,对二级学院及其他部门可经填表借出使用的房间如下:
舞蹈房:学生活动中心102、104
钢琴房:学生活动中心204
(其余房间仅对内出借)
4、 任何团体、个人对房间器材的使用须以首先满足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学生艺术团使用为优先,如遇以上三部门紧急或临时征用,三部门有权收回已借出物资及场地的使用权,如三部门之间就物资、场地使用产生冲突,则三部门协商解决。
5、 任何使用校学生活动中心房间器材的团体和个人需对房间内的一切物资负责。除正常使用造成的必然损耗外,如有其他损坏或丢失情况,负责人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如借用人无法按时归还所借用的物资及场地,或在紧急征用情况下无法及时归还所借用的物资及场地,按物资丢失或场地损坏处理,并在下次租借时予以滞后考虑。
6、 负责人:杨立颖 tel: 15802137651 (校团委办公室主任)
王齐齐 tel:18817328984(校学生艺术团事务部部长)
吕 楠 tel:18817374312(校学生艺术团办公室主任)
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会
上海政法学院校团委学生艺术团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