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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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执行)

为了加强我校共青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展档案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团委档案是在我校共青团工作中直接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历史记录。它是我校青年工作史的有形载体。

二、我校各级团组织、团学各部门应按照《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档案条目》(附件),将相关资

料归入校团委档案.

三、校团委由分管副书记牵头,各部门配合,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

等工作。

四、严格实行立卷归档制度,做到:纳入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纳入年

终考核范围。

五、我校各级团组织、团学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材料,必须及时、完整地移交校团委归档。

六、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应至校团委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交还,不得遗失。涉及保

密范围的,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七、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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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2013年3月16日

附件:<a href="/shuplyouth/wp-content/uploads/2013/03/校团委档案管理办法及条目明细.doc">校团委档案管理办法及条目明细</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