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17 13:35

为了健全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权

1、选举和增补常委。

2、听取并审议由常委会提交的各项重要事宜。

3、决定召开全校团员代表大会及有关事项,审议提交大会的主要文件。

4、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

1、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常委会可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2、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是全委会委员,如有需要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视情况而定。

3、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集体讨论提出,重要议题应在会前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校团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准备.

4、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员会会议由校团委书记主持,也可由校团委书记委托校团委副书记主持,

5、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6、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委会全体成员。每个成员要根据议题,认真准备意见。

7、每次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员会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团委书记签发。

8、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举行会议的情况应在团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文件,宜干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三、表决

1、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2、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的表决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全委会成员无法参加表决时,可以事先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全委会成员代为表决。每位全委会委员仅可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表决以超过应到全委的半数(包括委托)为通过。

3、如对重要问题的议决产生意见分歧,且赞成与反对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四、健全民主集中制

1、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全委会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的集体决定。

2、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全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全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行动。

五、义务

1、委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校团委办公室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2、共青团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情况应在团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文件,宜于公布的应及时公布;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向外泄露的,要严格守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