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1452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学院财务行为与经济秩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政法学院两级管理实施方案》、《上海政法学院财务两级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法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法律学院财务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学校统一领导法律学院的财务,对学校核定的法律学院经费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和管理。法律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政策,各项经费预算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

(二)分级管理,权责结合。法律学院在遵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对学校分配的经费有自主支配权,本着“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我激励、量入为出”的精神,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行使经费计划、审批、使用的权利,完成学校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统筹包干,自主理财。法律学院制定经费预算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先保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支出。预算编制不能留有缺口,学校对学院经费超支不补。

(四)勤俭节约,注重效益。法律学院对学校划拨的各项经费,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开支。在经费使用过程中,要增强成本效益意识,讲求绩效,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法律学院经费的组成

法律学院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生经费、奖励性绩效、创收提成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岗位津贴、新增岗贴、职务津贴、教授津贴、车贴、餐贴、通讯费、超课时费等。

(二)教学经费

教学经费包括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费和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其中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费包括教学运行管理费和实践教学经费;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筹,法律学院使用。

(三)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包括学术会议费、科研运行费和超额奖励(未达处罚)费。

(四)学生经费

学生经费包括学生活动费、就业工作费、奖助学金、学生党建经费、军训经费等。

(五)奖励性绩效

奖励性绩效包括个人考核奖励、部门考核奖励、科研奖励。

(六)创收提成经费

创收提成经费主要包含成人教育、对外培训、科技服务及其它创收活动中法律学院提成的经费。

三、法律学院经费的核拨

法律学院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定,计财处负责核拨到法律学院。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由人事处根据法律学院的编制数及各等级岗位数核定。

(二)教学经费

教学运行管理费由教务处根据法律学院专业教师人数核定。

实践教学经费由教务处根据法律学院参加实习学生人数和带队教师人数核定。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不进行下拨,法律学院负责具体使用。

(三)科研经费

学术会议费由科研处根据法律学院的教授、副教授、讲师人数核定。

科研运行费由由科研处根据法律学院的专业教师人数核定。

科研超额奖励(未达处罚)费由科研处根据法律学院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核定。

(四)学生经费

学生活动费、就业工作费由学工办根据法律学院学生人数核定。

奖助学金由学工办根据法律学院学生人数和比例核定。

学生党建经费由学工办根据法律学院学生党员人数核定。

军训经费由学工办根据法律学院参加军训学生人数和比例核定。

(五)奖励性绩效

个人考核奖励由人事处根据法律学院的编制数及各等级岗位数核定。

部门考核奖励由人事处根据法律学院的年度部门考核情况核定。

科研奖励由科研处根据法律学院的年度科研考核情况核定。

(六)创收提成经费

创收提成经费的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四、法律学院经费的使用与核算

(一)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

1、年度预算制度。法律学院根据自身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2、年度决算制度。法律学院的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提供核算数据,经学院核实后形成决算文本。

3、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负责对法律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法律学院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经费支出管理

1、学校对法律学院经费实行集中核算。法律学院经费的发放、报销、核算手续全部集中在学校财务部门进行。

2、法律学院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3、凡已划拨法律学院的经费,由法律学院自行管理使用,不再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审批。法律学院应在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备案。

4、法律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确因工作需要的,院长可临时授权并指定一名院领导审批,并事先到财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审批人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大额经费使用应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

5、除创收提成经费外,其它的法律学院经费须在当年使用完毕,年末未用完的经费额度由学校收回,不结转到次年。

6、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⑴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⑵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整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⑶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⑷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⑸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如学科或专业大额度专项经费的分配等,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五、法律学院经费使用考核

法律学院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优化资源配置;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法律学院的总体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归口管理内容对法律学院的具体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对法律学院的经费奖惩措施。

六、法律学院资产的管理

1、资产是指法律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法律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法律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法律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法律学院支出。

5、法律学院定时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6、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法律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7、法律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法律学院支出。

8、法律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法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