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论坛|“法律诠释与实践智慧”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者:汪潇发布时间:2023-12-28浏览次数:10


20231222日下午1500——1700,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第114期“卓越法律论坛”在汇知楼107会议室举办本期论坛以“法律诠释与实践智慧”为主题,邀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暨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傅永军教授作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通大学学报(社科版)》编辑部主任顾理辉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刘军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陈洪杰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魏治勋教授苏州科技大学陈磊博士担任与谈人。

在主讲环节,傅永军教授基于哲学诠释学的立场阐述了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法律诠释

首先,他介绍了两种诠释类型一种是关注理论智慧的探究型诠释学,另一种是关注实践智慧的独断型诠释学与法律诠释相关的主要是后者。独断型诠释学的解释对象是卓越文献,其旨趣是将独断的知识应用于具体现实问题上,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意义理解以便按照法律条文进行个案裁决,目的是为了判断好与坏(正义与非正义),无关真与假。

其次,他指出作为实践智慧的法律学家的诠释所以可能有以下两种条件:本质条件是法律对于法律共同体的一切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解释是一种意志活动,诠释学必须承认法律的约束力,否则真正的法律诠释就无法存在理解条件是诠释者既要了解法律生成和沿革历史,又要理解法律置身的当下,以便在过去和现在之间建立起一种一致性。在理解条件和本质条件的作用下,法律学家不仅要理论地解释法律条文的历史意义,还需要知道过去与现在之间的紧张关系,知道情况发生了什么样的改变,并意识到这种改变,这是理论所能完成的任务在过去与现在的对立统一。

最后,傅永军教授指出,在哲学诠释学视域下,法律诠释兼具融合理论诠释和实践诠释双重任务法律解释实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补充行为,需要在断裂的过去和现在之间建立一种一致性,对法律漏洞进行修补,在理论和实践双重部分展开研究,论证法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实现正义性与真理性的统一。统合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的法律诠释方式是将法律诠释解释为“应用”,理解即解释,解释即应用,三位一体。法律诠释只能是一种通过将法律应用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之中,作出适切处境化要求的解释,诠释的目的是让法律条文的含义更丰富和明朗,真理性和正义性得以实现。

在与谈环节,范进学教授举例明义,强调理论素养对于学习法学和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法律诠释应当兼顾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法官应当同时具备理论学家和法史学家的双重身份,在共同体的权威之下,统一过去与现在,灵活适用法律

刘军教授以认知心理学中的具象认知理论为导引,指出法律诠释受制于当时的制定背景、历史使命与价值取向,为了使法律做到与时俱进,我们也需要在普通与特殊、具体与一般的对立中寻找到法律诠释的统一,通过解释平衡理论与实践关系,把公平正义运用到每个案件法律适用中

陈洪杰教授引用了德沃金的法律解释学观点哈贝马斯的事实与规范观点,他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就面临解释问题,而现代社会不存在终极关怀价值,解释实际上成为一种权力,解释呈现出开放性特征解释的开放性面临着确定性丧失的问题,法律诠释学的运用需要直面这一挑战

陈磊博士提出法律诠释的合理性如何得以展现的问题,傅永军教授回应道,法律诠释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解释者的前见影响,这种前见又与传统权威紧密关联。当对一个具体法条出现不同解释时,应当诉诸于对话,通过寻求共同语言,站在对方立场思考,平衡权威和前见解释的张力

魏治勋教授指出仅仅立足于历史语境无法处理好法律问题,必须要结合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在历史与现实、真理与实践性中寻求法律问题的合理正解魏教授用英美法系中休庭的制度意义说明了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之间沟通机制重要性,二者的沟通能够有效纾解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法律的普遍性案件具体性之间的巨大张力,需要依靠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兼具的法律诠释来予以克服并达成法律正义

讲座最后,主持人顾理辉主任对本次讲座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傅永军教授论证层层递进,讲述娓娓道来从哲学诠释学视角切入,深入阐述了与法律诠释相关的重要学术问题各位与谈人点评角度多样、内容丰富,推进了对法律诠释议题的分析参与讲座的师生都受益匪浅



法律学院

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