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观察:章友德:“12分钟救护车到现场”,要不要写入上海地方立法?

时间:2016-06-25浏览:263

近日,关于12分钟急救时间(从接到急救电话算起,12分钟内救护车要到达现场)是否写进《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引发社会关注。

2015年11月16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4次会议,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试图通过地方立法解决院前急救叫不应、院内急救送不进,救护车无法及时通行、“黑救护车”干扰院前急救秩序,规范急诊机构“压床”现象和社会急救医疗培训的责任主体等等问题。条例草案从上海的特点和急救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分级救治、转诊分流、引导分流等院内急救重点问题,作出了创设性规定,体现了上海城市的特色和立法水平。

2016年4月20日,经过修改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又提交给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这一次,对于“12分钟急救时间是否应该写进条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来自市卫计委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市院前急救机构包括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下设急救站127个,救护车辆总共668辆,急救从业人员约2300多名,2014年急救业务量为64.2万车次;全市设有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107家,2014年提供急诊服务1500多万人次。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急救医疗服务需求将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通过地方立法,对急救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对这部条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12分钟”的时间要求,其实是条例中规定的2020年上海要达到的目标要求。因为,按照上海现在的条件和设施,很显然目前是不能达到“12分钟”要求的。尤其是目前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成为反对“12分钟”写进条例的主要理由。因为如果不能在规定的12分钟时间内赶到,如果病人出现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家属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那么法律后果谁来承担?

但问题是,上海这样的一部地方立法,是否应该写进“12分钟”的时间要求,似乎又不能仅仅着眼于现有条件的限制。由于种种原因,上海现在确实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达到。如果在条例中作出此项规定,并给出一个时间表,上海是有可能达到这一要求的。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现在平均急救时间为13分多钟(从接到急救电话算起,到救护车到达现场的时间),这一时间距离12分钟的要求并不大。如果按照规划要求,在救护站的布点上更加均衡,真正做到3.5公里的范围内,按照每3万人一辆救护车的标准,再辅以公共交通优先,特别是法律保障急救车的通行权等各种措施,上海急救车救护时间是有可能达到12分钟要求的。

医学并非纯粹的技术,它还是一门充满技术含量的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香港的紧急救护属于消防处管理。香港消防处设定的急救车从打电话到车到达时间为12分钟。2013年,紧急救护车在12分钟到达的比例为94 .4%的,高于服务承诺所定的92.5 %。香港人口超过700万,面积只有1000平方千米,人口密度比上海更高,而且由于地势的特点,道路交通状况比上海更加复杂。在那种条件下,香港可以做到的,上海经过努力也应该能够做到。关键在于,未来四五年,我们能否按照规划和法律的要求真正去落实条例。如果有了一系列保障实施的举措,如果心中真正有一种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我们就能克服各种困难,通过创造条件实现“12分钟”的目标。(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教授)

 

原文:http://web.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2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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