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APP|破解新冠阳性康复者就业歧视,他们有话说……

时间:2022-07-12浏览:622

如果遇上王灿钰,无论是感染过新冠病毒的员工还是求职者,无疑是幸运的。作为企业负责人以及一名新冠阳性康复者,他笃定一种态度:不追问对方的新冠感染史。

不过,这份笃定在当前的劳动就业市场却颇为难得。连日来,多名新冠阳性康复者遭遇职场歧视:有员工在康复后遭公司解雇;有应聘者被企业或劳务中介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对方公然称,“阳过的不要,去过方舱的不要!”

如此歧视,有违一系列法律规定。在11日举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明确回应,“我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设槛,不能让他们生活在不该有的阴影下。”

一句“一视同仁”,是新冠阳性康复者此后在求职甚至维权时的底气和理据。

与此同时,对于不少企业,若要问一句“何以明知故犯”,恐怕也能道出不得已的“苦衷”——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每家企业守土有责。

“守土”意味着安全。招聘关乎企业发展,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但这两者本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教授章友德对记者分析,企业担心康复者出现所谓“复阳”的不确定性,“比如一旦出现‘万一’,企业是否能扛住相应代价?但究竟有没有‘万一’,需要医学界多发声给出客观权威的解释。”

“相关部门的发声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让各方安心。”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汤啸天指出。

相较于多数企业负责人,王灿钰对新冠病毒的理解或许更为深刻。

4月中旬,他从南汇方舱康复出舱,目前健康状况稳定。他对康复者安全性的把握,源于防疫政策下的后续监测、身边医学界朋友的科普以及自己从各种权威渠道搜寻来的信息,“歧视康复者不太符合情理。”

章友德认为,企业不能因为兼顾发展和安全的压力,失去对法律的敬畏。

发布会上明确,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最高法院、人社部等部门也出台过专门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除了明文规定,章友德认为,新冠病史涉及个人隐私,这类信息的知情权范围应该如何界定?一般的招聘企业、劳务中介机构是否有权查验应聘者的新冠病毒感染史,“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形成具体细化的相关规定。”

不过,专家也指出,部分公然歧视的企业固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但同时也不宜过度加重企业的责任。

王灿钰的企业还在成长阶段,作为“掌门人”,他能够充分共情企业的压力,“防疫要求对企业有规定,公司为此投入了相当数量的人力和财力。防疫物资、消杀用品需要采购,公司内部对防疫的管理等都是企业需要承担的压力。”

章友德分析,“企业需要为生产创造一个预期稳定的环境。企业为什么不敢用康复者,他们的考虑恐怕是如果‘复阳’,企业会遭到怎样的处理?”

企业为何有这般不确定性?这个答案关乎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正确认识。

“医学方面需要经常给出权威发声,比如转阴以后的巩固期需要多长,没有‘复阳’是否不需要采取防疫措施等。”汤啸天指出。

王灿钰告诉记者,出现歧视问题,除了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以外,对康复者的科学认知有所偏差也是重要原因,“对医学信息的理解没有完全到位。”

“但我也清楚,科学信息成为常识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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