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潘牧天 李泽豪: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立法的新发展

时间:2022-11-09浏览:169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这是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战略举措。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是青少年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体育法》修订着重关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经过长期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成果上升为法律,在总则中增加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条款,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将第三章条文从七条扩充至十五条,丰富了法律规范内容,实现了青少年体育在立法上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

育人至上 健康第一

坚持育人至上的教育目标和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核心任务。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该规定体现了“三个发展”要求,即优先发展、融合发展、全面发展,并强调体魄与人格并重的体育教育观。该规定在《体育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时作为第三章“学校体育”的第一条统领全章,而在二次审议稿中便将其前移至总则中直到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由此也反映了立法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高度重视。

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将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体育工作明确为“优先发展”在我国体育立法中尚属首次。如何实现优先发展,需要通过《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发布,2017年修正)的修订以及相关立法和政策的细化予以落实。在《体育法》层面,各级政府在体育事业经费预算和经费投入上,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和赞助并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上,应当优先保证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需要。融合发展即体教融合。《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提出深化具有中国特色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锤炼意志、健全人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上述政策通过“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的立法确认,明确了体教融合是实现青少年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优先发展和融合发展最终的目标指向是全面发展。体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对促进青少年和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定位、“融合发展”的育人模式、“全面发展”的目标要求。“三个发展”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作为体育事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之一予以谋划,并在具体章节条款中予以落实。

明确管理权限 强化责任监督

青少年体育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2020年底国务院建立了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了本地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青少年体育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开展。对此,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

学校体育工作是由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具体落实。但在融合发展背景下,实现体教融合需要进一步发挥体育部门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为此,新修订的《体育法》规定了体育部门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权限,明确了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各自的职责范围。就体育部门而言,强调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要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为了厚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要求体育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此外,体育部门与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共同负责学生体质监测和评估工作,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等。

为了保证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各项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新修订的《体育法》以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为基础,明确要求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以接受社会监督。对学校违反《体育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规定将学校纳入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填补了《体育法》中学校法律责任的空白。

着力解决瓶颈问题

新修订的《体育法》以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提升学生体育素养,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为宗旨,着力破解影响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是针对青少年和学生体质下降问题,要求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和学校共同担负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责任,将学校“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修改为“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学生体育交流活动。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发生率居高不下的现实,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和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干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对此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特别强调体育课目的重要性。要求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修改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修改为“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修改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从“开设体育课”到“开齐开足体育课”,从学业成绩“考核”到学业水平“考试”,从保证“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到“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以及强调“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等规定,极大地提升了体育科目的地位,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是为了解决体育教师不足的问题,将“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修改为“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并规定了体育教师“同工同酬”的权利,将“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修改为“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针对一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提出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同时要求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四是要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以保证使用上的安全。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建立以保险机制为核心的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保障学校体育课教学的正常进行,促进学生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办公室;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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