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刘长秋:数字化治理助力上海动物防疫

时间:2022-12-14浏览:10

□去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顺应了生物安全保障需要,对动物防疫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了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已做出相应修订,为上海动物防疫提供了坚实的地方立法保障。

□《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构建起了长三角地区动物防疫工作协同机制。

长三角作为一个事关上海、浙江、江苏乃至安徽等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运共同体”,显然更需要加强彼此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

□在动物防疫方面乃至整个生物安全保障领域,上海需要将其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的经验确立下来并以制度的形式引入到地方立法之中,并作为重要经验加以推广。

我国于2021年1月修改了《动物防疫法》,顺应了生物安全保障需要,对动物防疫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了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该法以对上海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为上海动物防疫提供了坚实的地方立法保障。

《条例》针对上海这一超大型城市的动物防疫工作特点和需求,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有不少制度创新。而有关上海动物防疫工作格局与协同机制构建以及数字化动物防疫的规定则是其中最值得关注的两个重要制度创新。

构建长三角动物防疫协同治理

有关上海动物防疫工作格局与协同机制的规定是《条例》最显见的制度创新和重要亮点。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乃至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也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风险防范、防治结合的工作理念与各方协同配合、彼此支撑的工作思路。

为此,《条例》明确将“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依法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作为上海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以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专门机构,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绿化市容等其他部门加以配合的动物防疫工作格局。在这一工作格局之下,动物防疫既有专门机构负责,又有明确部门主管,还有其他部门配合协同,有助于上海市动物防疫工作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市“一盘棋”。

而更为难能可贵的是,《条例》还以地方立法形式构建起了长三角地区动物防疫工作协同机制。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伴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深入推进,强化长三角地区社会协同治理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包括动物防疫在内的生物安全协同治理显然也在其中。动物疫情具有爆发快、易传播等特点,必须遵循以防为主的思路,讲求提前介入、快速行动、系统施治,需要加强动物检验检疫、防疫风险评估以及疫情分析预警与信息交流协作,尤其需要加强相互毗连地区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而长三角地区作为一个事关上海、浙江、江苏乃至安徽等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运共同体”,显然更需要加强彼此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这是更好推进上海动物防疫工作的必然要求。

基于此,《条例》第10条规定,“本市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与其他省市动物防疫工作协同机制,在动物检验检疫、防疫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等方面,开展协作及信息交流,保障区域公共卫生安全。市域外农场行政管理机构、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农场所在地政府沟通,推进落实域外农场的动物防疫工作。”该规定作为《条例》顺应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势、为高效推进上海动物防疫工作而在制度上进行的一项重要创新,不仅是《条例》的重要亮点,也是一个重要制度创新。

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转型

有关数字化动物防疫的规定是《条例》另外一个显见创新和亮点。近年来,伴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治理逐渐成为当代国家治理乃至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纳入数字化轨道已经成为各地强化地方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效率的必然选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

在动物防疫方面,推进数字化建设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动物防疫需要加强疫情预判与评估,需要实现疫情信息乃至生物安全信息的全过程监控与全链条追溯,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政府必须掌握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换言之,上海动物防疫工作需要而且离不开数字化治理。上海在数字化治理方面一直都走在全国前面,其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是上海政府治理乃至社会治理的突出经验和重要名片。在这种背景下,数字化治理既是上海在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重要依赖,也应当成为上海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优势选择。在动物防疫方面乃至整个生物安全保障领域,上海需要将其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的经验确立下来并以制度的形式引入到地方立法之中,并作为重要经验加以推广。

《条例》作为上海动物防疫地方专门立法同时也是一部重要的生物安全地方立法,显然做了这方面的努力,其第31条规定:“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转型,实现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等信息互通与共享,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效能。”这既满足了上海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建设的需要,强化了《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也充分体现了上海在数字化治理方面的优势和特色,是《条例》另一个显见的亮点。

当然,除了以上两个方面之外,《条例》还顺应《动物防疫法》的修改以及《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增加了很多有助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制度,包括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制度等,并针对萌宠乐园、马术场馆等室内动物园的防疫提出了明确要求,既彰显了极强的生物安全法治观念,又体现出了鲜明的务实性。这些显然也都是《条例》作为一部地方立法的重要亮点。总体而言,《条例》作为上海市地方生物安全立法乃至整个国家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具有创新性且比较务实的立法,其在推进上海市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效果值得期待!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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