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讲坛|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及其既判力客观范围

时间:2026-04-03浏览:11

4月1日晚,上海政法学院“名师讲坛”第81讲在B4-103举办。本次讲座由法律学院(调解学院)教授郑金玉主讲,法律学院(调解学院)讲师王绍佳主持。

讲座伊始,郑金玉聚焦诉讼标的,系统阐释了诉讼标的的概念,围绕既判力客观范围展开深入的剖析。他指出,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事实陈述和请求,不具有既判力;前诉裁判在审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一般性事实,或者说次要事实的认定,一般也不具有既判力。

郑金玉强调,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本次讲座帮助广大学子了解了最高法对于既判力的概述,进一步加深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深入理解,从而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源|教务处、法律学院(调解学院)

文|徐佳蓓

图|易李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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