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内法规制度既是管党治党的规矩,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制度保障。党内法规之于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价值,具体而言:党内法规助力党的自我革命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以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法治现代化以强化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成就。党内法规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其制度执行力建设卓有成效、有了前所未有的改进,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衔接和协调,这使得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持续释放。但与加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相比,党内法规在制度建设上依旧存在不足,在管党治党以及加强党的领导方面依旧存在制度空位,在执行力建设上依旧需要继续努力,在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衔接协调上依旧需要继续强化。基于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性。这也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加快实现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十八大以来 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报告同时强调: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最高政治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此逻辑前提下,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坚持党的英明领导。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而党内法规作为全体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党的领导活动必须遵守的制度规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制度保障。同时,党内法规作为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是确保党具备应有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具备应有的领导资质与执政能力的内在需要。就此而言,在当代中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和扩展离不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设重点突出、程序严密、配 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和扩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学界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加以研究的成果还较为少见。基于此,本文拟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视角,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能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党的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所助益。
一、党内法规之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价值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而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党内专门规章制度,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党内法规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助力党的自我革命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社会革命是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是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革命的根源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其通过经济社会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通过改变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现代化,其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也囊括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是包括经济社会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在内的全方位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无疑是一种社会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①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是我国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实践要求。自我革命作为我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有效改善了管党治党松软的状况,在党内不断形成和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自我革命致力于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目标,是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实践,也是进行社会革命的前提与保障。而自我革命的不断推进离不开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制度构建,要实现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目的,就必须构建起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依法度必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作为党对其自身的高度自律, 是党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对于广大党员的严格他律,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及党员进行监督的准据”,②是自我革命进程中的重要制度规范。党员干部作为自我革命的主要力量,是自我革命实践的重要主体。因此,必须培养造就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党内的组织力与凝聚力。而想要培养一批优秀的党员干部就必须以党内 法规这一党对广大党员的严格纪律作为制度规范。依规治党是自我革命的实践路径,也是社会革命的实践要求。没有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自我革命就难以高质量推进,其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就难以为继。党内法规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是确保党具备应有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具备应有的领导资质与执政能力的内在需要。
想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确保党内秩序和 实现党内良好治理,中国共产党才能够通过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发挥 引领示范作用,从而推进整个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二)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以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 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 的现代化,其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 进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能力,而党内法规作为旨在加强党的领导的专门规章制度,是不断提升党的领导能力、强化党的领导职责、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核心制度规范,是“中国共产党之治”同时也 是“中国之治”的核心制度密码。
就其构成而言,党内法规是一个由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的法规以及党的监督保障的法规共同构成的一个“1+4”的制度体系。无论是党章与党的领导法规还是其他党内法规,其核心目的都在于强化党的建设以加强党的领导;易言之,党内法规都具有加强党的领导的功能。而党的领导法规作为调整党的领导活动的党内法规,更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调整的是党的领导关系,规范和保障的是党的领导活动,目的在于加强和坚持党的领导。”③党的领导法规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围绕“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进行规则设计与制度安排,有力保证了党的领导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近年来,党的领导法规不断健全党对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决策、党对国家机关政权以及非党组织、党对群团工作以及全面领导体制机制方面的领导制度,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有关“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 一致地工作”“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完善领导体制”的要求,不断落实中央以及党章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要求,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在此过程中,党的领导法规不断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建设各领域的领导,显著提高了党的领导能力、巩固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各环节各方面。
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将建党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改革和建设的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我国自1921年始,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时期。在这期间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丰富的革命、改革、建设的实践,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党领导人民革命、改革、建设的实践离不开思想的指引,在其实践过程中,生发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党通过以《党章》的形式在总纲中将其固定下来并在其他党内法规中进一步强调,为党领导人民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除了思想指引外,党内法规对党内探索改革、建设的行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鼓励党员干部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新方法、新方案。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的相关规定变相鼓励党员干部对推进改革进行创新探索。这进一步表明党内法规在党的领导实践中不仅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更鼓励党员干部集思广益、勇于创新、勇于探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与扩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能力的不断提升与领导核心地位的不断巩固。党内法规作为党的“家法”、管党治党的重要规矩,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具有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并具有长期执政能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之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制度规范。
(三)推进法治现代化以强化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④法治化与现代化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与扩展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⑤“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⑥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鲜明特色,而党内法规 则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
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 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必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宪法监督,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⑦这一重大论断表明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主干部分的同时,也表明其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了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规范,对党领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党内法规之于法治现代化的保障作用并不单单体现在其对宪法的保障中,也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方面。在党领导立法方面,一系列党内法规如《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将“重大立法事项”列为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在党保证执法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党的规范性文件对党保证执政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指导。在党支持司法的活动中,《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党政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有效预防了领导干部干预干扰司法活动。在带头守法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明确将“国家法律法规”列为学习内容。概言之,党内法规制度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各方面具体化、明确化,使党在领导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有了明确制度依据。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党内法规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法治保障作用。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
作为一个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和使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追求“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高自我要求,保持高度自律。不仅经受住了各种危险与考验,保持了战略定力,且提升了自身执政能力,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斗争的胜利,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四个伟大成就”。而这一切,无不得益于党所拥有并不断强化的以“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为旨归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且乐得见的方式感受到了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方面的巨大作用,成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制度优势以及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
(一)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于党的领导以及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 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力度不断推进。2012年党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3年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指示。2016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决策部署、提出明确要求。随后,2018年、2023年分别出台了两部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明确了相应阶段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路线与任务。现如今,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⑧党内法规已然形成了有机统一的整体。
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已经形成了两个“1+4”纵横交错的基本体系框 架。从纵向效力位阶来看,“1”是指党章,“4”依次是指由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以及由省级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由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纵向上形成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共同推进的格局”,⑨既能够在保证党内法规中维护中央权威以及自身统一性的需要,又能够兼顾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需要。从横向上的调整领域来看,“1+4”体系由党章统领,由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以及党的监督保障法规4大制度板块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构成。其中,党章作为党内法规的母法,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等作出基本、 总领性的规定。党的组织法规从规范主体的层面用以规范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各机关的产生和职权职责问题;党的领导法规主要规范党领导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家安全、外事等方面的领导行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主要规范党内自身建设如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行为;党的监督保障则更侧重于党内监督、问责、党员权利保障等活动。据此,形成主体、行为、监督保障三位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除此之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主次分明,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准则、条例为主干,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为枝叶的制度体系外观形态。同时,党内法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批准、解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时都得到了改进与加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党内法规立规、释规、清规工作。
从总体来看,党内法规制度功能清晰、上下配套且各规范之间系统集成,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有力规范了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有力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中、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卓有成效
“党内法规作为我国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之治’的重要密码与显著制度优势,其生命力也离不开其制度执行力。”⑩始终强调提 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 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贯彻“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原则思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将依规治党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自《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有效改正了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弊病,狠抓执行,掀起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的高潮后,2013 年、2018年、2023年分别印发的三个中央党内法规规划以及2016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都明确指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以及全力推进下, 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被制定或修改,开始在管党治党方面持续发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 党风、政风乃至民风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的满意度日渐提升。随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不断加强,“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党内法规对于党员的刚性约束力愈发明显,党内的自由主义、散漫主义得到了有效遏制,贪腐现象显著减少。通过党纪学习教育的不断深入开展,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成了党员、干部的日常自觉,党员、干部对于党纪 的理解日渐深入,执行越发全面。在思想上,全党树立了“四个意识”、坚定了“四个自信”,在政治上,全党坚决做到了“两个维护”。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不断建设夯实了全体党员的理想信念基石,使全体党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信念更加坚定,“规矩意识”入脑入心,党内政治生态得到了明显改善。而在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始终保持反腐倡廉的高压态势,坚持严的基调不放松,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纪律规范愈发完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愈发严明,纪律全面从严,监督执纪愈发严厉,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在反腐败斗争中标本兼治的作用。 党纪的执行既紧盯“关键少数”,又管住了“绝大多数”,稳步推进了“不敢 腐、不能腐、不想腐”战略,使得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在执行 监督层面,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同向发力,在党内监督中实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纪委监督三种方式,党外监督中公民、社会团体、舆论等形成了多主体监督,执行监督体系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在问责层面,《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都对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问责主体、对象、时间等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相较严厉的问责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始终保持了党的先进性与 纯洁性,确保了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在此进程中,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了“严紧硬”,政治生态有效切实改善,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逐步转化为了国家治理的实际效能。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基本衔接协调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⑪政治逻辑上党的意志、人民意愿与国家意志的统一决定了党规与国法在根本上的一致性,法理逻辑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式的差异性则决定了二者必须分工互补。实然意义上,不论是党内法规抑或是国家法律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统摄下完善,且二者同为我国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规范。这意味着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必须相衔接、相协调。目前,党规与国法已经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基本实现了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辅相成。
党章中对党提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⑫对于“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应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全党应当带头守法,遵从宪法与法律;二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不得违背宪法与法律。”⑬就党内法规自身的道德性而言,党内法规事实上是“守底线”与“高标准”的有机结合,其不同于国法的道德底线标准,对党员提出了 更高的道德要求从而在制度上将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落到实处。就党规严于国法的角度,党内法规在国家法律对一般公民进行基础规范时, 对党员进行了二次调整。这意味着党内法规实际上对于国家法律并不仅仅止步于简单的“守法”要求,在守法层面党内法规对于党内的守法要求更高,规矩更严,遵从宪法与法律是党内的基础要求。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提出,“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也对党组织和党员遵法守法提出要求。就规范效力而言,党规在制定时不能突破同级 的国法规定,也不能对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党内法规制度 建设时对国法进行了主动的协调,党规源于国法的授权,⑭其制定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而基于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最根本保证,国法也需要党规进行保障,二者实际上构成了相互保障的关系。
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党的领导活动和党的建设活动,国法的调整 对象是国家范围个人和组织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一的宪法基本原则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国家法律之间衔接协调,不存在法律冲突,也要求党规与国法之间的衔接协调。在党的建设领域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属于党内法规自身调整的事项,国法中无此方面的规定,也不能对其进行调整与干涉。但在二者共同发挥作用的调整范围内,二者形成了有效的合力,如《公务员法》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在国法对一般公务员进行录用、考核、晋升等进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党内法规则对自身的领导干部选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党的领导活动领域,党规侧重于党组 织与国家政权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法律则更侧重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国家政权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国家政权机关作为共同调整对象由二者共同调整,例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形成合力,共同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管理。这些都宣示了国家法律与党内 法规在相互衔接、协调以及配合方面的努力与成就。
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尚存在的不足
当前,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推进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辉煌成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度执行力显著增强,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基本顺畅。但很显然,相比于完全满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充分发挥依规治党政治保障作用的现实需要而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制度供给侧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尚未全面涵盖
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完善意味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从重点解决 “从无到有”的问题转向到重点解决“从有到优”的问题。体系的完善意味着宏观结构框架已经稳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能够有条不紊地发挥管党治党的作用,但在具体制度层面部分党内法规仍显现出了质量不足、配套不够等问题,尚未完全达到党内法规制度全域性、适配性的要求。此外,部分党内法规内容重复甚至冲突,造成制度冗杂。基于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仍需针对性立规、清规以求制度全面且完善。
目前,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诸多方面都出现了一切空缺或缺漏。 例如,在外事工作方面,“外事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党以高瞻远瞩的政治站位统筹国内外布局,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灵活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⑮在党员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法规数量少、 用力不够的问题,党内法规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现行法规还无法做到全方位、无死角覆盖,与强化党内监督的需要还有不小差距,党内某些权力还难以被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在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方面,现有法规的数量总体上偏少、偏弱。
随着我国治理能力不断提高、治理体系不断成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社会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向好。但社会的不断发展意味着党内法规因 其自身制度属性显现出滞后性与局限性,从而无法实现完全规制。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想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制度就必须不断在立新规、补漏缺的过程中完善自身制度建设。
(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仍需提高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虽然已经迈入了新阶段,相当程度上扭转了前阶段党内法规制度管党治党的松软状况,进一步提高了党内政治生态质量。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这样的专门强化党内法规执行的规定,但实际操作层面依旧存在形式主义执规、变通执规、折扣执规等问题,在执行监督层面仍存在监督不力、不敢监督、乱监督的问题。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欠缺,首先表现在部分党员在执行党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只执行对自己有益的部分,忽视对自己不利的部分,置党和人民不顾。部分党员干部在工作时甚至以权谋私,利用本身职权谋取私利,在干部录用中违规收取他人财物或是违规用权,为家属、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其次,部分主体执行能力不足,形式主义执规、象征性执规,在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时态度坚决、口号响亮,在行动上做表面文章,以会议应对会议、以文件应对文件,在面对考核时强制要求下级做假数据、写假内容,使党内法规执行流于表面,看似指标完成,实则毫无效果。最后,执行监督不到位。一方面,部分党内法规尤其是地方党内法规大部分不公开,使得其是否有效执行缺乏监督。另一方面,执行监督体系虽然已经相对成熟,但实际上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方式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方式虽然相对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方式更加及时高效,但其更多的是由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其监督力度无法保证。而在党外监督中,部分群众以及媒体面对权力有天然的畏惧,不敢进行监督,部分群众和媒体为了博流量、博眼球乱监督, 在监督过程中对事实进行歪曲,放大不足,反而对监督起到反作用。 最后,在问责方面“严厉但不精准”,出现了问责泛化、问责区分不明确等问题。
由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不足,诸多党内法规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方面的实际效能未能得到全面发挥,依规治党的治理效能未能高效转化。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共产党制度优势,制约中国式现代化高速推进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依旧需要强化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制度虽然与国家法律已经实现了相当层面的衔接协调,但在现实中,二者距离形成法治合力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仍有一定差距。
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国正在努力加速实现法治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要加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不可或缺。而法治保障既包括国家法律保障,也包括党内法规保障,需要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发力,形成保障合力。在此意义上,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互衔接协调至关重要。新征程中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性与协调性还须进一步加强。
四、新征程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径
党的二十大全面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为此,需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 纠正偏差的机制”。这实际上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新征程中的党内法规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需要、紧紧围绕党的自我革命需要,持续强化自身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自身体系,增强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提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性,在推进新征程中的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以及强化党的领导方面全面发力、深入发力、持续发力。
(一)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现阶段,我国已经迈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条件深刻变化,面临着新机遇与新挑战。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与使命也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党内法规作为“党用以提高对自身之要求,推进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⑰作为党提升领导能力的重要法宝以及全面依法治国以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依托,势必要进一步提高自身制度建设质量。
新征程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继续坚持其作为正当规范所必须要有的高政治站位,“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⑱详细言之,首先,党内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自身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站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行动指南,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思想引领与行动指南。必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方面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坚定全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以高度的政治站位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只有站在高度的政治方位,才能站得高、看得远,满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的要求,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围绕党的事业发展谋划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目标和方向,并着眼于党的建设事业之伟大工程”,⑲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制度建设规划,以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能够助力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
而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要进一步形成左右配套、上下联动、覆盖全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以达到党内法规全域性、适配性的要求。具言之,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是要补短板,加强党内法规部分领域的法规系统建设。二是要填空白,加强党内监督以及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主体的领导,对于目前党内法规还未予规制的相关领域,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约束管制以保证党内法规全面性。三是强弱项, 针对目前对于党员权利保障不足的情况,应当健全考核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表彰奖励制度等以加强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激发党员提升自身能力的决心,使党员干部“敢作敢为”,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四是加强清规工作,对党内法规中老旧、重复甚至相冲突的党内法规进行清理,使党内法规制度在功能上不冗杂、不掣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补短板、填空白、 强弱项、加强清理工作,做到宏观上的架构合理,微观上的项目齐全,使党内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二)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 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⑳制度的权威来源于制度的执行力,对于党内法规亦然。“党内法规体系是静态的、无法自动实施的,其所具有的规范效力、制度优势和政治势能需要借助相应的实施机制,才能转化为相应的治理效能。”㉑面对新征程中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仍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满足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真正使铁规发力、使禁令生威。
首先,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㉒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一是部分党员干部的认识能力不足,主观上不愿意深入理解党内法规或是客观上理解不了党内法规。二是部分党员干部执行能力不足,对于如何执行好党内法规没有正确的概念。基于此,应当着力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以拓宽宣传教育渠道、丰富宣传教育载体、宣传教育常态化等方式来强化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实效,增加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对于党内法规的认识与理解,强化依规治党的意识,使其认识到党内法规制度是我国全面从严治党、自我革命的根本之策,使依规办事成为党员干部的一种思维方式,在外化党员干 部的自觉行动中,成为党员干部的一种基本政治素养。以宣传教育的方式使得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行动的标尺,在党员干部内心种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种子,让党内法规制度产生落地实效,使党员干部真正把党内法规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保障体系。第一,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进一步发挥自上而下监督方式的高效、强力的特质, 增强上级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有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第二,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方式,通过组织主席视察、常委视察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民主监督效能。第三,继续强化纪委的监督实效,履行其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落地的重要职责。第四,综合多元的监督方式,打造监督合力,结合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发挥出监督体系的最佳效能。
(三)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性
新征程中,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必须而 且必然需要进一步衔接协调以共同推进法治现代化与全面从严治党。而想要达到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协调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 坚持党规严于国法、党规先于国法、党规避让国法的原则。
要使得党规与国法的衔接协调,首先是要坚持党规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作为将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落到实处的制度规范, 在规定要求上,其对党员提出了相较国法更严更高的纪律要求。党员拥有国家公民以及共产党成员的双重身份,这意味着其不仅要接受国法的一般性、基础性约束,还要接受党内法规对其进行二次调整。在此基础上,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始终坚持党规严于国法,能够保证党员在党规的约束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不违背宪法法律以保证党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次,在逻辑顺序上要坚持党规先于国法,“党领导立法意味着先有党的主张而后才有法律规定,应当先制定党规规范党的主张的形成与表达,然后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国法”。㉓以此原则为基础,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调整的领域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由党内法规在党内先试先行,取得成效后再通过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从而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顺畅衔接协调。如是,既能保证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不“越位”,又能贯彻党领导立法这一原则。最后,在规范效力上,党规应当对国法避让,同一层级的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党内法规在制定之始,就应当主动进行自身合法性审查,在制定时不与国家法律冲突。而对于已经出台的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或与国家法律重叠的情况,应当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由党进行领导的相关工作,应当尽快制定相关领域党的领导法规,规范党的领导方式以提升党对相关领域的领导能力。
结语
鉴于党内法规之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不可或缺性以及“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依法度必重党内法规”的逻辑,我国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着眼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着眼于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需要,着眼于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即:“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 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㉔着眼于建设一个具有先进性与纯洁性要求并具有长期执政能力 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并使之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 心的需要。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于中国式现代化应有的时代价值。基于此,必须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地坚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持续释放党内法规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保障效应,不断推动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作用,推进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71页。
②刘长秋:《论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定位》,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11期。
③宋功德:《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68页。
④张文显:《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35—36页。
⑥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 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⑦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⑧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第7页。
⑨刘长秋:《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载《探索》2020年第5期。
⑩潘牧天、钱静瑶:《论新征程中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3年第3期。
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第33页。
⑫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
⑬参见韩大元:《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
⑭诸多国家法律中含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表述,这实质是国家法律对党的 领导这一政治原则的法律授权。国家法律不宜规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具体方式。
⑮张禹:《坚持把依规治党当作管党治党基本方式》,载《党内法规研究》2023年第3期。
⑯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319页。
⑰ 参见刘长秋:《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载《探索》2020年第5期。
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1页。
⑲蒙慧、王雅菲:《导向 ·理念 ·对策: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研究》,载《长白学刊》 2017年第2期。
⑳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35页。
㉑陈光:《论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双重分析框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年第2期。
㉒邓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坚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载《党内法规研究》2023年第3期。
㉓宋功德:《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07页。
㉔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
本文刊发于《上海法学研究》2026年第2卷,作者葛卫华为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书记、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党规党纪宣传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荣升为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党内法规与纪检监察学青年研习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