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讲坛第289讲暨博导大讲堂第15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时间:2026-10-18浏览:14

10月16日下午,由我校主办的名家讲坛第289讲暨博导大讲堂第15讲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徐显明教授主讲,主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座由校长郑少华教授主持。校内师生到场听讲学习,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伊始,郑少华代表主办方对徐显明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并介绍了其学术履历、研究方向与学术成果。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他希望广大师生以本次讲座为契机,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夯实法学理论根基,坚定法治信仰、涵养学术志趣。

主讲环节,徐显明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主题展开讲述。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他全程脱稿,引经据典,资料翔实,条理分明。

徐显明从理论意义、政治意义、实践意义等方面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这是其理论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其政治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是其实践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点可概括为时代性、实践性、创新性和体系化四个方面。徐显明指出,第一是时代性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重复回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回答过的问题,而是回答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法治课题,即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第二是实践性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实践、被中国法治实践所检验,形成理论后高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第三是创新性特征,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之改,从旧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四大创新更新了全党的法治理念;第四是体系化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两大时代课题系统回答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了体系化的理论。

围绕“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徐显明从多个维度展开分析。一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指出法治是人类有史以来治国理政最好的方式,法治是人类文明与野蛮的分野,法治替代人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二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教训出发,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法治道路;三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出发,深刻把握“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重要论断;四是从我们自身经历实践出发,阐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地位;五是从法治的一般原理出发,概括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他指出,这多个维度共同构成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必要性和必然性的理论根基。

围绕“怎样全面依法治国”,徐显明系统讲解了“十二个坚持”,并就重点内容作了深入阐述。他指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关键要处理好党法关系,做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信这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和首要的任务;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郑少华在总结中指出,徐显明会长的讲座站位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既有政治高度、理论深度,又有实践厚度,讲座全面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的重大意义和鲜明特征,深刻论证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并结合“十二个坚持”系统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路径。他希望全体师生以本次讲座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法学理论基础,密切关注法治实践前沿问题,做到学思践悟、知行合一,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研究能力,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青春智慧与力量。

本次名家讲坛主题鲜明、内容翔实,加深了师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的认识,有力促进了我校法学学科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源|科研处、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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