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25浏览次数:47

一、 宗旨与性质

(一)宗旨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调查研究、评估、评价、咨询,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性质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协助院长指导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对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的监控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咨询、检查。

二、 组成及任期

(一)组成

1、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选聘5-6名懂管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造诣较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热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的教师担任。

2、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长担任)。

(二)任期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均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三、 职责

1、对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2、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

3、对学院选用教材进行评议;

4、进行教学督导与检查,开展教学质量评估与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监督执行。

5、对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工作制度

1、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安排和教学需要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2、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审议事项实行表决制。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票数,为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