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07浏览次数:77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上海市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及学校关于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水平,为实现学校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制度保证的要求,经济法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情况,学科建设等涉及学院发展的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5.学院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确定和调整;

7.学院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就业政策的确定和调整;

8.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学、科研、人事方面重大事项决策及改革方案;

9.学院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学院奖惩事项的确定,院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奖项的推荐;

11.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津贴、奖金、医疗、住房、职称等重大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重大活动的安排;

13.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和改变;

15.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6.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任免;

2.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选拔、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成员的确定;

3.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使用、调动。

(三)重要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学院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单次支出在 8000 元以上(含 8000元);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 8000元以上(含    8000 元);

3. 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参与决策的范围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工会主席、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决策程序

凡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1.决策酝酿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学院领导班子分管成员和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或通过。

(3)与全院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

(4)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分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

(8)前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党委书记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或机构。

(11)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于未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3.学院党委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4.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汇报。除应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济法学院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