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考核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3浏览次数: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内部管理,加强各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保证学生工作的良好运行,并对各部门的工作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结合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考核对象为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考核时间为每学年末。

第四条 本制度的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原则。

                                                                       

第二章 制度制定

第五条 由经济法学院团委秘书处负责对各部门的日常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其他各部门协助进行。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微信投票、日常绩效考核和综合成绩三项组成。

 

第三章 考核体系

第七条 考核分为微信投票、日常绩效考核、综合成绩评定三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10%、30%、60%。最后统计总得分,前四名评为优秀部门。

第八条 微信投票由网宣部负责,要求于部门评优前一周在经济法公众号推送部门评优的投票。

第九条 日常绩效考核由秘书处相关人员负责记录,每两周进行汇总,每月末进行公示。秘书处绩效考核成绩由分管主席汇总记录得出。

第十条 综合成绩由团委、学生会工作指导老师、主席团、各部门代表根据各部门当天答辩情况参照附件打分表得出。

 

第四章 日常绩效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日常考核细则

(一)会议方面

  1.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大会

全体大会参与部门中无故缺席成员扣3分/人,迟到早退扣1分/人,请假扣1分/人。

    注干事请假须经部长同意,部长、副部请假须经主席团同意。

2)大会召开期间,若因部门成员个人行为影响会议进行,扣3分/人。

 2.部长例会

部长无故缺席扣2分/次,请假扣1分/次,迟到早退或由副部代替开会扣0.5分/次。

    注:部长例会请假须于例会前一小时以上向主席团说明情况,并告知秘书处记录,无特殊情况延迟请假视为无故缺席。

会议期间,若因个人行为影响会议进行,扣2分/次。

若因部门问题受主席团在会议中公开批评,扣2分/次。

 3.部门例会

部门成员无故缺席扣2分/人,迟到早退扣1分/人,请假扣1分/人。

例会期间,若因个人行为影响会议进行,扣2分/人。

部门例会召开时间须提前一天以上告知秘书处负责人,若未提前告知扣1分/次。

部门例会会议记录需在会议召开一周内将会议记录电子版发给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存档,若未及时交至秘书处,扣2分/次,若出现记录不明、格式混乱等问题,扣1分/次。

注:部门例会由各部门定期自行召开,各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4次部门例会。

(二)部门对接

 1.工作安排

各部门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工作计划电子版交于秘书处,未交扣3分/次,无特殊原因迟交扣1分/次。

各部门须每隔两周将部门未来两周的工作计划电子版交于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未交扣1分/次,无特殊原因迟交扣0.5分/次。

     2.活动材料

     各部门若举办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通知、活动策划、活动新闻稿、照片、活动总结等电子版材料交到秘书处相关负责人统一归档,未交扣5分/次,缺交扣3分/次,无特殊原因迟交扣2分/次。各部门协助办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记录交到秘书处相关负责人统一归档,未交扣2分/次,迟交扣1分/次。

3.其他要求交至秘书处归档的各项材料,各部门未交扣5分/次,无特殊原因迟交扣2分/次。

(三)活动能力

部门承办院级活动一次加3分,协办部门加1分;部门承办校级活动一次加5分,协办部门加2分;  

(四)日常事项

1.部门或个人私自挪用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物资,扣2分/次。

2.部门使用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办公室或会议室后未及时整理,扣2分/次。

3.造成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日常物品丢失,扣3分/次,造成重要物资或文件丢失,扣5分/次。

4.未经批准使用各类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用章,扣2分/次。

5.若部门成员因个人原因影响经济法学院团委、学生会整体形象,视情节严重扣5-10分/次。

 

第五章 特殊规定

第十二条 网宣部部门性质特殊,单独另行规定:微信中重大失误一次扣1分;单条推送阅读量超300或点赞量超30,加1分。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条 秘书处每月末汇总各部门绩效考核成绩,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年末部门绩效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取消部门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学年末部门优秀干事名额按此考核结果划分。其中,第一的优秀部门有4名优秀干事名额,考核成绩二、三、四位的部门有3名优秀干事名额,其余部门各有2名优秀干事名额。

注:若有取消评优资格的部门,优秀干事名额为2名。

第十六条 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部门,部长予以警告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团委、学生会任何决策有异议者,可在知道该决策或应当知道该决策之日起七日内,向主席团提出。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团委秘书处所有。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宣读之日起实施。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团委秘书处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