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3浏览次数: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不断进取,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全面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的原则是: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公平、公正、公开;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校评定奖、助学金、各种评优评先等综合类先进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学习和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择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参考。对于每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内倒数3%以内(不含总分在60分及以上)的学生,学校将把该生的测评结果书面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和素质拓展四个方面。综合测评分实行百分制,由德育测评分(占10%)、智育测评分(占70%)、体育测评分(占5%)和素质拓展测评分(占15%)四个单项分之和构成。

第六条 本校学生是指本校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和高职学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七条 德育测评总分为10分,有德育基本分(5分)、德育奖励分和德育惩罚扣分组成。德育基本分(5分)为每个学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

第八条 德育奖励分由突出事迹加分和公益工作加分二项组成,所有加分不超过5分。

(一) 突出事迹加分

1. 积极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个人优秀事迹受到全国、省(市)、学校、学院公开表彰者,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2. 集体优秀事迹获全国、省(市)、学校、学院公开表彰者,集体所有成员分别加4分、3分、21分。获奖集体中主要贡献者可酌情再加0.2-1分;集体中未履行成员职责者不享受集体荣誉加分。

上述12项中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表彰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3.积极参加并成功义务献血者加1分。成功捐献骨髓者加2分。

4.  凡评为社区“洁、齐、美”、“优良学风”、“免检”寝室等社区先进集体荣誉,其所在寝室成员分别加0.3分。该项加分不可兼得。

(二)公益工作加分

1.担任省(市)级、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分别加0.1-3分。

    2. 获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分别加4321分。该项加分如果高于1项的加分,则按就高原则计分一次,不累加。

上述12项中若有加分幅度,须由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幅度范围内加分。其它未列出的学生干部,需经校学生处、团委、学院党总支等审批同意或推荐后,比照本办法酌情加分。

    3. 积极参加社会或学校组织的公益工作,以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作为认定标准,每次加0.1分,一学年最高不超过1分。

    4. 兼任数项工作者,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加。

      5. 任职不到一学年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公益工作分。

   第九条  德育惩罚扣分

凡受刑事处罚、学校行政处分为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者,一次分别扣5分、3分、2分、1分、0.8分,并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评先和入党资格。

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1.5分、1分。

社区违章用电一次扣1分,不请假在外留宿一天扣0.2分,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扣0.1分。在社区卫生检查中,拒绝接受检查或被评为一周“最差”寝室后经督促不予整改的寝室每位成员分别扣0.2分。

按规定参加集体活动的学生,无故缺勤一次扣0.2分,事假一次扣0.1分。已报名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一次扣0.2分。公假不扣分。

德育表现中同一违纪行为受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不累加。扣分从德育基本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总分为70分,由智育测评分和智育惩罚扣分组成。智育测评分以学校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提供的平均绩点为依据,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分=平均绩点×(70÷4)。

第十一条  智育惩罚扣分

上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不按规定履行病、事假手续,以旷课论,旷课一节扣0.2分;上课期间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1分。

在课堂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受到任课教师或教学督导批评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0.5-1分。

晚自修时间在寝室玩游戏、看影碟、打牌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一次扣0.2分。

在教学实习中,纪律散漫,受到实习单位批评的,一次扣1分,并取消优秀实习生评选资格。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总分为5分,由体育素质分(3分)和体育参与分(2分)组成。

第十三条  体育素质分

设立体育素质分3分。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大学生体育体格标准实施办法》执行。有体育课的学生,体育素质分=学年体育课平均绩点×(3÷4);无体育课的学生,以是否通过体育达标测试为标准,不达标或不参加达标测试的扣除体育素质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十四条  体育参与分

(一) 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省(市)、全国组织的体育活动者(如运动员、裁判员和参演者等)分别加0.20.30.51分。

(二) 学校运动队队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校主力队员加1分,替补队员加0.5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加分。

 上述(一)、(二)项中参加比赛者以获得的名次按就高原则加分1,未获得名次者,

仍按上述办法加分。

(三) 体育参与加分不超过2分。

第五章  素质拓展测评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测评总分为15,均为奖励分。

(一) 科技学术与创新活动

1. 科技学术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说明:

(1) 同一作品(或同一人)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

(2) 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项目每位

成员均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 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

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4) 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2分。

(5) 其他各类竞赛(如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等),参照本项

标准减半加分。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8分,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分。

3.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产品,经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并通过学校科研处审定,可加1-4分;对于有重大学术水平、科技含量或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经学校审定或鉴定,可加5-8分。

3.学术论文

SCIEIISTP:第一作者8分,第二作者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3分:国内重要核心期刊(以学校科研处《国内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下同):第一作者5分,第二作者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7;国内一般核心期刊:第一作者3分,第二作者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7;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第一作者1.5分,第二作者1分,第三及后序作者0.5分。

4.非学术性文章(含诗歌等体裁)

在国家级、省(市)级、校级、学院级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分别加:1.5-3分、1-2分、0.5分、0.1分(校级刊物指学报、校报)。校报记者团或采编中心成员被校报录用稿件的加分减半。(团学或各个办公室,撰写的反映本部门工作的新闻稿加分减半,且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说明:上述有加分幅度者,应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民主讨论后酌情加分。所有文章署名必须用原名,刊物须是国家批准的正式出版刊物。一篇文章同时署名两人或两人以上,应平分该篇文章应加的测评分。同一篇文章同时在内部和公开刊物上发表,以最高加分为准,不累加。

(二)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

1.社会实践

(1)获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其成员分别加31.50.80.5

(2)获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4210.5

(3)获国家、省(市)、学校、学院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如“知行”杯),按如下标准加分:

2.支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获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321分。

3.社团活动

(1)获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优秀社团,其主要成员(5人以内)分别加210.5分。

(2)获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社团先进个人,分别加320.5分。

上述123项目,分别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三)技术技能

1.外语技能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大二通过CET6或相当此级别的其它语种考试(高职为CET4者加1;高职学生通过CET6或相当此级别的其它语种考试加2分。

2.计算机技能

获国家四级、三级、二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分别加310.5分。获上海市高级、中级计算机等级证书,分别加10.5分。

3.专业技能

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外语中高级口译、会计等),加1分。

(四)文体素质拓展

1.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正规文体赛事(活动),根据获得的名次按下列情况加分:

(1)体育赛事类(个人或集体)

(2)文艺赛事类(如文艺、棋艺、摄影、书法、美术等)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按下表减半加分。


 说明:上述(1)、(2)中,同项比赛成绩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同类比赛获多项名次者,以最高分为基础分,其余各项减半加分。学校学生艺术团等队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主力队员加1分,替补队员加0.5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加分。参加比赛的学生以获得的名次加分,未获得名次者,仍按上述办法加分。

   2.凡参加全国、省(市)、校级正规文艺比赛(活动)的参演者,每次每项分别加0.2分。

  (五)重大集体活动参与

   学生每年必须参加10次校内、外重大集体活动(如学术活动、会议、仪式、展览等),其中学术活动5次、其他重大活动一次加0.1分。以上各项活动中同项不得累加,只取最高项加分,一学年不超过5分。

  (六)其它

   上述未涵盖的素质拓展项目及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总支认定后予以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全校综合测评工作,并由其下设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由校学生处总体负责,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学生智育惩罚扣分和各类技能培训的认定工作,团委负责学生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社团活动、文体素质拓展等的认定工作,体育部负责学生体育和学校运动队等的认定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学生集体活动参与等的认定工作,辅导员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十九条各行政班级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4-5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班内民主选举推荐产生,选出思想素质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学生),在辅导员指导下负责本班综合测评的认证及分值计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行政班级要建立考勤簿(包括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的考勤)、思想品德和素质拓展记事本,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使学生日常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组织纪律、集体活动及文体竞赛等情况都有原始的、定量的定性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奠定可靠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的第一、二周。提交的佐证材料的时间段为上一年9月开学起至当年831日止。大四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的5月份完成。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采取学生自评、辅导员指导班级组织测评、学院党总支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处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自评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学生根据上一学年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测评内容写出书面小结,并按统一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地自测,填写各项分数,交班测评小组初评。

(二)班级测评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各班综合测评小组对每个学生的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计算综合测评分值,修正出现的错漏。

 (三)学院审核公示

学院党总支负责审核本学院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若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如是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如是教师将上报学校纪委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详情请见下方的《经济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特别注明:

关于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内容以下方的《经济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