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本科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08-20浏览次数: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政法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以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过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校本科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以学生在一定修业年限内取得的学分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习进程迟缓的学生,可允许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2+1”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二个教学学期和一个夏季短学期。秋季学期为17+1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所加的一周为3天补课和2天师生运动会,2周复习考试。春季学期为17周,其中15周进行理论教学,0.5周补课,1.5周复习考试。夏季学期为4周,主要用作实践教学。

第十二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与选修两大类。必修课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先行后续课程的序列修读;选修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由学生选择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简称三自主原则)

()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调整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多修、少修、免修有关课程,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提前或延缓毕业;

()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系统,学生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本学期学校开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原则上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读课程的学分为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10学分,但不得少于15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生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导师意见,由学生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教学计划》中有关的教学计划及课程简介,听取导师的意见,并按相关的规定选读课程。选课时要首先保证修读必修课;根据课程号所反映的课程难易程度,先修读比较容易的课程;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节 学分计算、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一个学分原则上指一个学期内,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程量。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理论教学课:每15学时计1个学分;

()体育、实验课和上机等:每30学时计1个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凡是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以每30学时计1个学分;

()军事技能教学共2周,计2个学分。

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5值,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形式包括闭卷、开卷,考核方式为笔试、口试等。

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含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为3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可以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及格或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表示,并用加权平均绩点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分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 成绩等级 绩点系数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 60 F 0

2、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3、累计学分绩点=某一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平均绩点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

(课程学分)

例:某学生修选五门课程,学分均为4

其成绩分别为: A B C D- F

其绩点分别为: 4 3 2 1 0

其学分绩点分别为: 16 12 8 4 0

则该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为(16+12+8+4+0)/(4+4+4+4+4),即2.0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卫生保健科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缺考者以“0”分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其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核实,教务处批准,可予缓考一次。经批准缓考的,由教务处安排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核,以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

因患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核的次日凭学校卫生保健科签发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社会实践、实习与毕业论文未参加、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做。

选修课程不及格或缺考的,可以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五 条考试违纪的,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重修。具体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上海政法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期补考。必修课程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应进行重修;选修课程学期补考不及格者要获得该课程学分的,可以重修。重修课程按课程学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时上课。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若上课时间确有冲突,学生可提出重修课程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所属学院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酌定。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含重修费)由学生自理。

第四节 试读警告、试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学分2/3的,应予以试读警告。由各学院统计出试读警告学生名单,主管教学的学院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及学生家长。教务处对送报的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2次受到试读警告或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9学分以上者,应予试读。由各学院统计出试读学生名单,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签发试读通知书送达学生及学生家长。

试读期为一年,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所选课程学分的1/2者,取消试读,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取得学分未达到1/2者,予以退学。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予以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学生因病、因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持医院证明,交学校卫生保健科审核)。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再报主管校长审批。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告知理由,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的,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未经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留住学校。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学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户口在学校的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持二等甲级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卫生保健科复查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实际所选课程学分的2/3者;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严重疾病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的;

()超过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凡符合第三十五条()()项情况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写出申请(须有家长签字),交其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将退学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及家长,并由学生家长(监护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必须在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所属学院负责督促其离校;

()作出退学决定后未修读课程的学费、住宿费,按规定予以退还。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已在校学习满2学期的一年级学生,其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7,且必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不及格记录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者经学校认定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学生入学未满2学期者;

()必修课有过不及格记录者;

()受过纪律处分者;

()应予退学者;

()提前录取批专业的学生;

()“专升本的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 各学院每学年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同年级本科学生总人数的5%,由各学院向教务处申报本学院计划接收转入学生名额和基本要求。教务处汇总审定后,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可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报名,并附每学期学习成绩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可接受学生名额和条件,从申请报名的学生中,按成绩绩点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成绩绩点相同的学生,以外语成绩优者为先)择优提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核。

()学校作出批准学生转专业的决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向转出()学院发放同意转专业的通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交学生本人。

()接到同意转专业通知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并进行学分确认。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各学院对转入的学生必须在其报到前进行已修学分确认,并通知学生及时补修所缺课程。转入学院要重视对转入学生的学习指导,由导师协助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完成学业。

学生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插班生条件者,可向插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向该生提供加盖教务处学生成绩专用章的成绩大表。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毕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费按学校规定收取。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也可申请延期毕业,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费按学校规定收取。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或学生在校修读一学年以上(开除学籍除外),因各种原因退学者,应予肄业。

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授予条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采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具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事实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负责将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允许本人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 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规定详见《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