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08-20浏览次数:2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试的科学、公正、可信,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研究和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一般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四条 考试在学期末进行,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考试方法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笔试或口试等形式,闭卷或开卷等方式,由教研室确定。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教研室组织安排,一般在学期考试前进行。

第二章 命 题

第六条 考试命题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考虑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教研室集体拟定或由题库抽取,也可以由教研室主任指定的教师统一命题,但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

第七条 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期末考试的命题范围应包括全学期的内容,要有一定的覆盖面(教学大纲75%以上的章节)。凡课程相同,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八条 笔试课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时出具AB两套命题试卷,难度、范围、题量大致相同,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并制定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5分以上的题目应明确采分点)。

第九条 命题要尽量规范化、科学化,逐步采用标准化试题。命题卷格式一律采用教务处规定的标准试卷,试卷题型一般不少于4种。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务处可以不接受制卷。

闭卷与开卷试题不得设在同一试卷上。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中允许携带特殊考试用具的(如计算器、收音机等),应在命题拟题单上注明。

第十条 考试命题拟定后由教学秘书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命题,统一制卷。

第三章 考试资格与缓考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正式批准后,可以缓考一次,否则按旷考处理。

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学校卫生保健科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同意的缓考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参加该课程下一次考试,以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

第十二条 为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期末考试资格:

(1)未注册者;

(2)未选课者;

(3)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或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实践环节)总评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者,可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四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是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部分,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可以由学生出勤、回答问题、作业、测验、实验、操作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可调整成绩的比例,但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得高于30%。

第十六条 考试阅卷原则上要求采取封闭式集体阅卷。有条件的课程,可实行流水阅卷,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等现象。

第十七条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性课程考核成绩可按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并用平均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按《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教育实施完全学分制的规定》中相关内容确定。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书面登录和网上登录),书面成绩登记表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成绩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正成绩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考后试卷由教务处保管,考查试卷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保管,试卷保管期限本科为五年,高职为四年。

第五章 监 考

第二十条 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管理。各课程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主任任课程主考,实行主考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按学院指定日期或场次选派。各学院应加强监考环节的管理,对监考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其他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发现泄密、漏题、送分和监考袒护学生违纪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考试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进行系统的复习,作好准备,争取考出优秀成绩。考前不得向主讲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有关成员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部署、检查、巡视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巡视人员检查各学院(部、中心)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对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监考、对作弊行为不闻不问或在考场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监考人员,当场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常规考务工作,安排组织全校考试课程考试,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调控,裁定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组成的学院(部、中心)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中心)有关课程的考试组织和本学院学生考试的管理工作。考试过程中及时通报处理各项违纪事件,做好考务、保卫值班等工作,考后及时写出考试工作总结,并交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