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8-22浏览次数:2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应当坚持“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总体思路。发展学生党员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坚持把注重自身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发展教工党员应当坚持“主动引导、重点发展”的工作思路,注意发展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一线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对他们进行入党导航教育,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把握入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对主动要求入党的人,要指导其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习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应接收相应行政范围内的同志递交的入党申请书,由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负责将入党申请人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明确其努力方向。

对学生入党申请人,要在谈话后及时编入党章学习小组,统一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

第八条  经过三个月左右的学习和考察,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以及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辅导员或学生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以党的基本知识(含党的历史)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入党动机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形势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教育。

第十一条  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必须由培养联系人填写,不得由本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清点登记,装入本人档案,转给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或就业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对于外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在原单位党组织已经对其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材料齐全并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过三个月以上考察,也可遵循程序列为发展对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作为积极分子继续考察。

对没能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需要继续培养提高的,在下一次确定发展对象时,确定的程序可有所选择,应重点考察其原来存在的不足。

对没能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并认为暂时不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总支(党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在每年9月份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但与上报的当年发展计划相比,变动比例不宜过大。

第十五条  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

没有通过学校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外校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过党委一级以上的党校培训,并且结业时间距确定为发展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的,一般不用再参加学校党校培训,经严格考察、广泛征求意见后吸收入党。

    第十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要求写好《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教工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党总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同其它培养发展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

学生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预审前,由党总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同其它培养发展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预审。

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过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关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要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一般一次不要超过四名。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学校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党总支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或兼职组织员)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基层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总支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分别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考察;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要求其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工作变动或毕业离校前,应做好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党总支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学生需同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总支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转正之日算起;超过半年审批的,应从党支部为其重新办理转正手续之日算起。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应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总支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起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党总支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其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受理此类案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总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上级党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上海政法学院的处级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