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8-22浏览次数:1974

上海政法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基层党支部。

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在学校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二条 党支部

(一)党支部的设置

1.本着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完成中心任务的原则,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党支部以坚持建在最基本的业务部门为原则。凡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基本部门,即可独立设置党支部。教工党支部原则上建立在教研室,机关党支部原则上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相近、业务相关的部门组成联合党支部。党员较多的支部,为了工作方便,可设若干党小组。

2.本细则所称基本部门,是指二级学院的教研室等内设机构、学校机关的部、处、室等。学生党支部低年级按年级或系、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高年级可按班设置。

3.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或正副书记各1人。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支部,可设由3人组成的委员会,其中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由于工作需要应设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的,可由支委会成员兼任。

4.离休的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退休党员,根据人数的多少,按就近、方便的原则设立党支部。

5.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其书记和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再由支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职期满后应及时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时,应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改选后经党总支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6.建立或撤消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的工作出发,采取慎重态度,经党总支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7.选举一个好的党支部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加强支部建设的重要环节,其中选好支部书记是关键。

⑴支部委员人选要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思想品质好,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⑵支部书记人选必须注重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教工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党龄,学生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8.基层党支部一般不设专职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或党龄较长的优秀学生党员干部担任。

9.党组织要经常关心支部书记的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

1.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在高校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  

2.党支部必须认真完成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各项任务,搞好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⑴宣传和执行学校党委、党总支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围绕教学、科研任务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

⑵积极组织和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在本职岗位上积极探索和总结培养“四有”人才的途径和经验。

⑶每学期至少分析1~2次本支部所辖教职工或学生的思想情况。党支部书记及每个党员都应主动与党内外同志谈心,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加内部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⑷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吸收新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教育和考察。重点做好在青年学生、青年教师和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⑸根据校党委、党总支的部署制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报总支批准后认真抓好落实。

⑹支部书记要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的工作,应经常与行政沟通情况,对本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贯彻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决定。

⑺积极探索和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内容,经常检查活动效果,不断提高支部党员的党性修养和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⑻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纪律,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奖惩、政治审查和收缴党费等各项工作。

(三)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1.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分析党员思想状况,讨论、研究支部大会决定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及日常应做的工作。

2.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生活。

3.党支部每季度应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或提交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4.每学年一般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生活会应注重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实施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每个支部和党员根据工作性质,联系部分党外群众或一个学生班,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党群关系。

第三条 党总支

(一)党总支的设置

1.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2.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任职期满应及时改选;如需提前或延期改选需经学校党委批准。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等,如所设委员数超过委员会人数,委员会成员可兼职。

4.党总支委员会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⑴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⑵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基本知识,熟悉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热心党的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⑶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进取,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能认真履行职责,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

5.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除具备党总支委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⑴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好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⑵具有较好的党性修养和较强的党性原则,有较丰富的党的工作经验和奉献精神;

⑶具有协调委员会一班人团结共事的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善于与行政领导团结共事,有较高的群众威望。

(二)党总支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1.党总支是学校党委开展党的工作的基础,是所在部门的政治核心。党总支在实现党对学校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2.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⑴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⑵认真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抓好基层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的教育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强化党员管理,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并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⑷党总支在管理权限内做好科以下干部的使用与考核,并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部门领导干部的使用和任免的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处级以上干部考察。党总支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与监督工作,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机关党总支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⑸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研究并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途径与措施,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表彰先进。认真组织好所属人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定期分析党员及所属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总支要抓好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⑹领导本部门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鼓励并帮助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⑺积极做好宣传、统战工作。

⑻认真做好申请入党人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督促支部按照组织发展工作的方针有计划、有重点认真负责地做好发展工作。

⑼认真抓好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党员教育实践创新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扎实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党总支的制度建设

1.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

坚决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建立和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做到:

⑴坚持群众路线,在决策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群众中好的建议,集思广益以形成正确的决定。

⑵在执行决定过程中要坚决按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和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原有的决定。

2.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党总支委员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重大问题集体决定。

3.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

⑴严格执行中央有关端正党风、反腐倡廉的规定以及校党委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⑵各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⑶坚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通报情况制度。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党员大会,及时向全体党员部署、传达和通报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对工作的要求等,并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⑷坚持汇报制度。党总支、直属支部每学期至少向党委或有关领导较系统地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

4.每学期召开12次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研究、讨论的内容吸收支部书记或有关人员参加,重点研究党总支和支部建设、党员教育与管理等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支部书记会议。

5.坚持学习制度。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处级以上干部都要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与国家重要会议精神及有关文件、决定,学习领导科学、管理科学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⑴带头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实践,在学习中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⑵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心得笔记和讨论记录。

⑶不断提高自身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指导和带动全体党员的学习,以提高全体党员的学习效果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附  则

(一) 解释 

本细则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司法学校党委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生效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33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