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警务学院发布时间:2017-11-24浏览次数:1647

    20171118-19日,由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主办,社区矫正宣传网协办的社区矫正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参会人员中国家机关的代表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实务部门的代表来自江苏、浙江、天津、山东、湖南、湖北、安徽、上海、贵州、四川、新疆等,教学科研机构的代表来自上海政法学院、北京工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长沙理工大学、江苏司法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四川宜宾学院等。实际参会人数有百余人。本次会议由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关保英致辞。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四中全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作出专门指示。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均将社区矫正立法列入重点项目,继国务院法制办201612月发布了《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后,全国人大宣布201712月将第一次审议《社区矫正法》。为提高立法质量而建言献策,促进《社区矫正法》的早日出台,上海政法学院组织召开了此次研讨会。

为使研讨内容更加集中,此次会议聚焦了四个争议较大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性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强制措施。

本次会议采用研讨—辩论形式,设质疑、解疑环节,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5-7分钟,这样使更多的参会者能有发表真知灼见的机会,目的是对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深化认识,形成共识,为国家社区矫正立法理清思路、提供选择方案和依据。

研讨会由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副校长致欢迎词,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李慧涛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陈梦琪处长、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刘晔副局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王宁处长对本次会议做总结发言。

 

通过展示研究成果和一定程度的激烈辩论,多数代表倾向的观点是: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在立法中需要明确在县(区)级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配备适量的人民警察,需要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的能力,设置准入标准,同时在立法中应明确和增加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采用强制措施的权力。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展示的研究成果是:基于现有的管理对象,社区矫正的性质应是“社区刑罚执行”,应将“社区矫正人员”的表述更改为“社区服刑人员”,在立法中明确对罪犯的“惩罚”任务,法律名称应更改为“社区刑罚执行法”或“社区惩教法”,因为“社区矫正”不仅是误译而且会对工作产生误导;将现有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模式转为由县(区)级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根据需要酌情设立分支机构,但需要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要科学设定工作人员与罪犯的比例。调整后的司法所可酌情承担部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的工作,社会力量也需要有更多的参与和承担。社区矫正的执法机构应逐步向省级垂直管理的方向发展。从国情出发,在现阶段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中承担对罪犯惩罚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与监狱人民警察共同纳入刑事执行人民警察系列,要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待社区执法平台基本成熟后,执法人员的警察身份可逐步向“缓刑官”、“假释官”而不是“矫正官”的方向发展。社区矫正机构的强制执行权仅靠公安机关的协助是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和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在立法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独立行使的强制执行权。

 

 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

社区矫正研究中心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