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社区矫正法》实施,如何防止缓刑期“老赖”跑路?

发布者:王美懿来源:警务学院发布时间:2020-08-23浏览次数:2085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下称《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正式会签完成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下称《上海实施细则》)也于8月20日正式施行。

《上海实施细则》是全国首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教研室副主任刘泽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道,“《上海实施细则》是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细化规则,是根据上海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因为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是司法行政性质的工作,因此,各地在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地区差异不同自行制定适合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则。” 刘泽鑫说。

淡化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标签”

《社区矫正法》实施已近两个月。

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之前,2012年“两部两院”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相关工作最详细、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陈耀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区矫正法》出台后,上海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也作出了积极应变。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陈耀鑫强调,“《社区矫正法》第一条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个目标决定了工作的重心不再是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

“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意义重大,这部法律可以说是与《监狱法》‘并驾齐驱’的另一部刑事执行法——后者强调在监区内的处遇,而前者强调在社会内的处遇。” 刘泽鑫表示。

《社区矫正法》为了尽可能地淡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标签”,在以往的社区矫正规定上作出了一些改动。比如,删除了之前与每月需“强制劳动和强制学习”的“两个8小时”制度;允许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执行和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对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条件。只有对违反禁止令、拟撤销缓刑、假释等五种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给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权方面的尊重和对社会治安的维护之间难免会有矛盾,如何让这种矛盾尽可能小,是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者需面临的挑战。

记者通过上海市司法局了解到,首先,目前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手段明显弱化。

《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应当批准,同时对电子监管的批准权限、使用情形均作了严格限定,并且将使用情形严格限定为五种,没有兜底条款。这些规定,必然会极大限制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教育措施、手段的使用,监管难度大幅增加。

此外,部分不符合或者不适宜在本市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可能会被纳管。

《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即便居住地“不适宜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仍然可以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不适宜社区矫正的对象的进入必然增加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难度。

刘泽鑫认为,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二者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对立关系。

“对于社区矫正而言,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除了保护人权层面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利于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风险,这一点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防卫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刘泽鑫说。

但是,刘泽鑫特别强调,“单方面强调其矫正功能显然有失偏颇,社区矫正对象本质上毕竟是服刑人员。”

“因此不能否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根本属性,这一点必须让社区矫正对象自己明白,因此在入矫时必要的告知以及矫正时严格的执行是不可缺少的。” 刘泽鑫说。

刘泽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就之前调研过的国内一些地方司法所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水平并不均衡。

“有些地方的一线的司法干警身兼数职,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难度。人员不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难点。” 刘泽鑫表示。

利用科技手段克服监管难点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能不能在确保人员安全稳定是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我们社区矫正机构不仅仅是要努力确保管得住,同时还要积极追求管得好。” 陈耀鑫表示。

《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上海市司法局刑罚执行处处长黄一欣表示,“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但是也并非享受绝对无限制的自由。”

“第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我们会主动了解掌握。第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主动报告的义务。第三,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第四,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受惩罚。” 黄一欣说。

黄一欣强调,“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我们可以按程序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现在我们通俗讲就是用手环和脚环定位。同时,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们还可以提请将其收监。”

刘泽鑫则认为,只有利用好现代的科技手段(如电子监控、信息共享、大数据监管等),才能实现刑罚执行的现代化,由此才能尽可能减少由社区矫正监管不严造成的不利后果。

严防“老赖”社区矫正期间跑路

由于《社区矫正法》在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方面更加宽松,而已经有过经济犯罪案底的人员通常不属于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的范围内。

加上近些年来“老赖”跑路的情况也不少见,难免让人担心 “老赖”在社区服刑期间为了躲避债务而“一跑了之”。

对此,陈耀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为防止上述问题发生,应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做好监督管理。要研究用好其他信息化核查手段,如手机APP报告点名、通信联络以及长途汽车、高铁、飞机、轮船等购票信息及高速收费信息、市外住宿登记信息。

“在上海市级层面,我们也在借助206平台与公检法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同时我们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陈耀鑫说。

其次,突出矫正重点。“《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放在了更为突出、更为重要的位置,并明确将矫正方案归入“监督管理”内容,在今后,矫正方案应当成为我们抓好监督管理的突破口和着力点。”陈耀鑫表示。

再次,做好教育帮扶,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被他们破坏的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老赖”人员如果有重新违法、犯罪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不仅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申请对其立即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加强对这些人的监管;还可以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刘泽鑫认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明确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除了社区矫正机关应掌握“老赖”的资料,党委政府也需要掌握这些“老赖”的基本信息以及服刑情况。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方便利害关系人查阅这些‘老赖’的资料,避免让群众再次受到侵害;二是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状态和矫正情况,避免其逃跑。” 刘泽鑫说。

其次,对于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与涉黑涉恶团伙有关系、有巨额债务的老赖,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应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的因素量刑。

最后,由于现在允许跨区域执行社区矫正,因此在监管上应当增加其科技元素,利用当前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老赖人员的监管。

“不仅如此,还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网络等媒介及时查阅其经济状况。” 刘泽鑫强调。

此外,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5万人,累计解除431万人,每年列管社区矫正对象120多万人,成本只有监狱的十分之一,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仅为0.2%。

上海从2002年8月开始试点,试点以来,上海全市累计接收、解除社区矫正对象9万余人,近几年平均每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4万人,其间再犯罪率均在0.2%以下,去年将再犯罪率控制在0.12%,并且上海全市连续三年有6个区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零再犯,其中徐汇区连续7年零再犯。

编辑:程慧 责任编辑:王哲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