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化学院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者:曹彩霞发布时间:2019-09-16浏览次数:696

党风廉政建设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学院教育改革和学院稳定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和干部廉洁,健全和加强院内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的监督作用,按照对党员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和学校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党总支制度。

第一条根据党章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我院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重点是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条党总支对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条党总支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对党组织或党员的处分。

第四条党总支受理党员、党组织控告、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党总支及时了解分析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情况。

(二)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守党规党法的自觉性。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五)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要经常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学院各项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院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部门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制度,要发挥民主党派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制度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准则适用于我院所有党员和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语言文化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