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监控教学状况,及时了解教学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小组,成员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教研室主任组成,对教研室执行教学计划的过程、开展教学研究、实施教学改革等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
2、院学生会学习部下设学生教学信息站,开展教学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二、教学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1、定期教学检查:
学期初,对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师备课情况,教学进度的安排,教材的准备等进行检查。
期中教学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结合的方式对教学计划的执行及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同时认真总结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
学期末进行教学总结,每位任课教师须填写“课程总结表”“试卷及成绩分析表”,总结经验。由教研室检查,系办进行抽查。
2、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平时各教学环节的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由教研室检查,学院进行抽查。
三、教学信息反馈
1、按照有关要求,学院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小组成员深入教学一线进行检查性听课,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教学评价表。
2、定期召开教师或学生座谈会。
3、学生教学信息站定期上报教师授课情况。
4、每学期组织教学情况问卷调查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5、各种教学信息经核对整理及时向学院、教研室反馈,并由学院或教研室分别单独向教师反馈,并听取教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