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者:曹彩霞发布时间:2019-09-17浏览次数:1718


为了激励后进,奖励先进,并及时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我院团委特制定此办法,希望各支部依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公正地开展选评活动。

第一条参选对象:凡我院各个年级在上一学年正式出任班级、团支部、学院所属社团、易班工作站、团委学生会、党支部等部门学生干部并任满一年符合以下标准的同学均有参评资格。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身体健康,体育成绩75分以上。

四、成绩良好,必修课80分以上的占40%以上,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

第三条评选办法:

一、评选工作由各班团支部主持。团支部应事先公布符合参选条件者名单作为候选人名单。

二、评选以民主投票方式进行。每班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一名。获赞成票最多且赞成票数过投票人总数2/3者,即可当选。

三、评选工作应正式,公开,公开唱票,不可随意更改程序。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院分团委说明。

四、评选过后,团支部应提交评选意见及当选人的基本情况,由院团委存档以备日后考察之需。该基本情况应该真实准确详细。

五、评选结果上报院团委,3天内如无异议该结果即生效;如有任何异议,可以向院团委反映,如果情况属实,该选举结果作废,同时取消该班本次评选资格。

六、对于工作业绩相当突出,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较高荣誉的,可通过集体推荐予以表彰,以鼓励工作优秀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将从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产生办法采取组织(团委)推荐的方式。

第五条 语言文化学院团委对本办法保留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