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发布者:曹彩霞发布时间:2019-09-17浏览次数:1681


为了激励后进,奖励先进,并及时向校团委推荐“优秀团员”,我院团委特制定本办法,希望各团支部依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公正、公平、民主地开展活动。

第一条参选对象:我院一、二、三、四年级注册在籍学生团员,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参选资格。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政治上进步,能够坚持党的路线,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

二、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品行兼优,必修无不及格情况。

三、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群众基础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三条评选办法:

一、评选工作由各班团支部主持。

二、评选以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每班评选院级“优秀团员”两名。获赞成票最多者当选,与会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投票。如连续两轮投票出现平票或投赞成票者不过半的情况,团委学生会将结果上报院团委,最终民主评议确定优秀团员。

三、评选结果上报院团委,并予以公示,3天内如无异议该结果即生效;如有任何异议,可以向院团委反映,如经调查情况属实,该选举结果宣布作废,同时取消该班本次评选资格。

四、评选过后,团支部应提交评选意见及当选人的基本情况,由院团委存档以备是后考察之需。该基本情况应该真实、准确、详细。评选工作应正式、公正,公开唱票,团委组织部部长负责监票,不可随意更改程序。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院团委说明。

五、对于工作业绩相当突出,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较高荣誉的,可通过集体推荐予以表彰,以鼓励工作优秀的团员。

第四条 校五四评优的“优秀团员”将从院级“优秀团员”中产生。产生办法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

第五条 语言文化学院团委对本办法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