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语言文化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曹彩霞发布时间:2019-09-17浏览次数:1741


为了奖励先进,激励后进,并及时向学校推荐“三好学生”,我院团委特制定本办法,希望各团支部依照本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公正地开展评选活动。

一、参选对象

我院一、二、三、四年级的同学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有参选资格。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二、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如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文章的优先考虑。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成绩良好,必修课成绩全部70分以上,其中90%以上的占40%以上,80分——90分占40%以上,必修、选修均无不及格情况。

五、获得校级奖学金者优先考虑。

六、身体健康,体育成绩75以上。

七、群众基础好,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工作由学院各基层团支部主持。团支部需将符合条件者名单进行公示,作为候选人名单。

二、评选以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之前,团支部需简单介绍候选人情况。每班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一名。获赞成票最多且赞成票数过投票人总数2/3者,即可当选。

三、评选过后,团支部应提交评选意见及当选人的基本情况,由院团委存档以备日后考察之需。该基本情况应该真实、准确、详细。

四、评选工作应正式、公正,公开唱票,不可随意更改程序。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院团委说明。

五、评选结果上报院团委,3天内如无异议该结果即生效;如有任何异议,可以向院团委反映,如经调查情况属实,该选举结果宣布作废,同时取消该班级评选资格。

四、其他

第四条校级“三好学生”将从院级“三好学生”中产生。产生办法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

语言文化学院团委对本办法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