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论坛第六期实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06浏览次数:208

讲座题目:法官权力与法官责任豁免

时间:2013.11.26

地点:庸夫楼 模拟法庭

主讲人:王士如

主持人:侯怀霞

记录人:孙立达

参加者:法律学院大一知识产权法全体同学,行政法研究生

会议内容:

侯怀霞今天卓越法律论坛有幸请到上海财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士如教授。王教授多年从事宪法、行政法研究,在这两方面颇有造诣。首先,我们聘任王士如为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帮助我院研究生更好的研究学习。接下来,热烈欢迎王教授为大家讲座。

王士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权利保障须要包括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法官权力法官责任四各方面来共同实现。今天主要介绍法官权力、法官责任以及法官责任豁免。

  • 法官权力

现实社会中,法官是操纵生杀予夺之权的人,他可以决定一对夫妻是否能继续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可以决定你的房产是否要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合法地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由此看来,法官拥有太大的权力。

同时,佘祥林与赵作海冤案的出现,令世人震惊。冤案都是在地方市政法委的直接干预下造成的,其根源在于司法不独立,干预者拥有制约审判或者控制法官的制度性权力。由此看来,法官的权力受到太多的限制。

王士如:现在问在座的同学一个问题,中国法官的权力是大是小?

同学:宪法课的课堂上提到过当法官审理的案件牵涉到政治方面因素时,常常会受到政法委、审判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的压力,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按法律办案,因此法官的权力很小。

同学: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法官只是维持法律秩序,而在我国法官具有审判权,因此我国法官权力比英美法系法官权力大。

王士如:判断法官权力的大小首先要清楚何为法官权力。

(一)法官权力源于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又称司法独立,派生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在查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是非做出判断。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力是因为法院的审判活动不是以法院的整体,而是通过法官个人具体的审判活动体现的。只有法院独立审判而没有法官独立审判,不是真正的独立审判。由此,法官权力来源于审批独立

(二)法官权力寓意忠于法律

审判独立不仅意味着法官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而且意味着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只能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人。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司法权的独立性、判断性、中立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服从法律。

(三)我国冤案中法官权力的反思

从来个方面来看:

1、我国的司法制度一直没有能够提供一个保证法官必须依法办事的制度空间,司法的资源,包括其权威、独立性及资源配置调整的能力十分有限,它的中立性与独立性受到一定限制。法官的权力是有限的。  

2、在法律与程序层面,法官拥有变通法律或者根本不按照法律办案的权力或者条件,广泛的“自由裁量” 的存在,显示我国法官的权力已经大到了没有边际的程度。

二、法官责任

(一)法院责任的性质 

法院责任包括三种责任:政治责任是代表机关对选民承担的政治义务; 道德责任无须法定程序,没有确定的内容、非强制性; 法律责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评价及其处罚。

(二)法院责任的特点  

1、法院作为非政治性的司法机关,法官在以裁判的手段解决法律纠纷时,只能顺从法律,不代表任何利益,包括组织、个人或者选民的政治理念和倾向。由此,法院不能对选民直接负责。

2、法院的性质决定其活动也不是政治性的。既然法官只能服从法律,法院不能受制于民意,不能受制于民意的监督。否则,会使法律让位于民主最终导致法律纠纷解决的民主化。而民主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常常受制于民众的非理性化情绪,有时会走向“大多数人的专制”。

(三)法院责任的承担

1、法院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法院无法对人大承担责任 。

2、人大不是法律适用机关。 

3、法院责任只能由违法法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官责任豁免

(一)法官责任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意

1、法官责任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结果承担责任 ,在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裁决的权利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责任制,使法官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因此,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和责任制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2、法官责任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我国法官对自己的审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法官的民事责任采取绝对豁免制度。 

(二)法官责任的豁免

1、司法豁免是指法官对于其司法行为和诽谤性语言应受到保护而免于承担责任。这种保护包括民事责任豁免和刑事责任豁免。 

2、法官又需要一种制度来保障此种独立免受其他权利的侵害 。司法错误本身不一定是侵权或犯罪,不能让做错事的法官在无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因此,由国家承担责任是合乎情理的。 

3、由于法官故意违法构成司法侵权时,应当由违法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否则,一个法官不必为“明知且故意地剥夺一个人的权利”而承担责任,与其说保护法官必要的自由,不如说是保护法官决定的任意性,它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法官承担责任的制度思考

1、在法官的责任制度中,存在绝对责任、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三种情形。法官责任的相对豁免,意味着法官在恶意违法和重大过错行为的特定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相对豁免的特定情形:恶意违法;严重过失

1)恶意违法

如果法官仅有违法行为,主观上并无恶意,即使造成当事人的损害,法官个人也不应承担责任 。

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出于个人动机而非公共利益的故意违法行为,如法官接受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故意背离公权力宗旨的行为,其责任显然是不应绝对豁免的,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引起刑事诉讼的司法行为应该成为民事诉讼的基础。 

2)严重过失

如果严重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是:从普通人角度思考问题都不会作出该法官的相同行为的主观态度。如果法官在审判中不能达到一般人处理法律问题的谨慎状态,那么他的司法行为就应该属于违反了谨慎义务的严重过失。

严重过失应主要强调法官对自己行为的“不计后果”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而不是法官对事实、证据、法律观点的评价。“不计后果”意味着法官主观臆断、盲目轻信、玩忽职守,“愚蠢地无视危险的轻率,肆意的忽视或者对后果有意识的漠视” 导致了裁判错误。 

(五)相对豁免的相关问题

法官赔偿的方式,采用个人赔偿与国家赔偿相结合的赔偿方式较为适宜,即由国家或法官集体设立法官责任基金,同时以法官个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侯怀霞王士如教授详细介绍了法官权力、法官责任和法官责任豁免三方面的内容,理论深厚、实践性强、逻辑性强,多角度阐释了法官权利的内容。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教授带给我们的这场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