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161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校党委关于高等学校校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促进全院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出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性质

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法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院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互通情况、磋商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法律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共同负责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在学院职权范围内涉及学科改革、建设、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通过。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高职称或高学历人员、行政秘书、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教学秘书等可以列席会议。

3.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和拒绝贯彻落实。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改,需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4.会前充分准备。主持人每次会议拟出书面的会议议程,并于会前告知参会人员做好准备;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会前议题必须明确,不开无准备的会议,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5.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

6.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及会议做出的决定,除需要公示、公布的以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违者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处理。

三、议事内容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研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各项改革方案等。

.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计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学院党政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并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工作目标,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检查评估教学科研质量。

.讨论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事项。

6.讨论师生员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办法、奖励和处分、评奖评优等事项。

7.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8.讨论招生、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本院的经费使用方案,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创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分配方案。

10.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四、议事程序

1.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会议由办公室提前将会议主要内容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有关准备。

2.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议事前,书记和院长要对重要议事内容交换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如对某方面意见不太一致又需急办,也可提交会议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不急需办理的事情可暂不提交会议讨论,由上级领导通过协调、基本意见一致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做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5.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6.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要明确贯彻执行的意见,分工落实到位。

五、检查落实

1.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凡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要认真检查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院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应根据情况及时报告上次联席会议做出的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会议时间

定期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周二上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会议成员提出,经过书记和院长商量临时召开。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