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院举办卓越法律论坛——《民法的体系性与体系化学习——以善意取得为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14

 

    11月28日下午,法律学院在庸夫楼101举办了以"民法的体系性与体系化学习——以善意取得为例"为主题的卓越法律论坛。本次论坛我们有幸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公司法评论》副主编李建伟教授。法律学院副教授翟新辉和王康出席并主持活动,2016级知识产权、民商法、干警班和研究生一年级部分学生参加。

    论坛上,李建伟教授以善意取得为例,从民法教学的基本特质、问题的提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深入的向同学们介绍了民法的体系性与体系化学习。作为万法之“母法”,民法一向以博大精深示人。民法的所谓博大精深,就在它的知识结构的严密逻辑性与枝繁叶茂的体系性上。这要求民法的教学,必须突出体系化。体系化的支点是专题化。也就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制度。要打破传统教材章节樊篱,跨越不同部门法,以考点为核形成集群化知识,建立一个个知识树,融法理、法条与命题点于一体,形成“干枝叶”层次分明、完整透彻的知识体系,凸出法学基础教育与应试考前培训的差异化,做好衔接。那么为何选择善意取得作为例证?因为善意取得涉及到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多学科知识点,关涉到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物权归属的安定与交易安全,所有权与他物权,登记效力与外观主义等多重知识点。

        然后,李建伟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所有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非机遇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基于愿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接着,李建伟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所有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非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最后,李建伟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主要条文。《物权法》第106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次论坛内容充实,脉络清晰,有条不紊,让同学们对民法的体系性与体系化学习有更深的了解。

法律学院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