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2022年高端学术研究成果巡礼之六|郑金玉教授在《法学》(CLSCI)发表《论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规则》一文

发布者:董敏维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

内容提要:事人的举证行为受辩论主义支配,同一证明对象的主观证明责任不但可以与客观证明责任分离,而且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是均衡当事人负担、解决证明难题、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必然要求。与实体规范性质的客观证明责任不同,主观证明责任是纯粹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距离证据远近、举证能力以及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都是决定其具体负担情况的重要依据。但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不是任意和无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认客观证明责任的恒定性及其对主观证明责任配置的引导作用。当事人承担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的客观证明责任,并首当其冲承担立证证明任务。立证证明达到证明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才负担反驳证明的任务。法官临时心证是决定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关键,心证的动态变化也决定了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的特点。

关键词: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临时心证证明标准

基金资助: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诉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编号:17BFX179)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目录:

一、主观证明责任司法实践及其独立运行的理论基础

    (一)居于支配地位的主观证明责任的司法实践

    (二)主观证明责任双重内容的相对性

    (三)主观证明责任的辩论主义基础

    (四)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的不同场景

二、常规民事案件中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

    (一)善意要件事实的立证证明

    (二)善意要件事实的反驳证明

三、证明困难案件中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配置

    (一)侵害专利方法的主观证明责任负担规则

    (二)产品缺陷的主观证明责任负担规则

四、主观证明责任动态配置规则的具体内容

    (一)“立证—反驳”规则

    (二)证明评价和临时心证公开规则

    (三)多层次证明标准的动态适用规则

    (四)举证行为的“归责”原则    

法律学院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