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此新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应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医疗机构拒绝向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的不作为,科学性基础欠缺,法理正当性不足,具有多维加害性。冻卵的本质在于“生殖力保存”,不必然指向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从现行法规范来看,受害人受有损害,但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并未侵害其“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受害人的受损害法益的价值内核系自由和平等。前者以“身体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范畴的“人身自由”或所谓“人身自由权”)为法律表达,以民法典第1003条为规范基础;后者以“人格尊严”(而非所谓“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为法律表达,以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为规范基础。医疗机构之不作为不能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令得到辩护,其因违反法定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满足有责性要件。在此解释论基础上,可以整理出一个适用于单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权责任类型的一般法规则。从权利本位、医学伦理和功利主义视角看,基于国家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趋势,未来对“生殖力保存”应采开放但非任意的立场,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单身女性冻卵;生殖力保存;请求权基础;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身体权
基金资助: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基因正义论:人类基因技术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项目批准号:19FFXB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受害人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确定
(一)应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
(二)辅助规范的合理确定
(三)请求权基础的具体要件
三、行为的加害性: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冻卵服务的本质
(一)医疗机构的不作为的本质———对单身女性“生殖力保存”诉求的无视
(二)医疗机构的不作为欠缺充分的科学性
(三)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存在多个维度的致害性
四、受损害的法益:价值内核、法律表达及其规范基础
(一)受损害之自由法益:生育权、人身自由权抑或身体权
(二)受损害的平等法益:资源、能力及价值之维
(三)受损害法益的规范基础与实践理性
五、注意义务的违反:对医疗机构有责性的判断
(一)“违法视为过错”的归责立场
(二)医疗机构违反了非歧视对待的一般注意义务
(三)医疗机构违反了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
总结与展望
法律学院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