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第壹讲(第十四期)“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要件证明责任问题”顺利举办

发布者:汪潇发布时间:2023-05-28浏览次数:10


上海政法学院人事处、科研处和法律学院联合主办的教授第壹讲(第十四期)于2023523日下午15时在法学楼110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魏治勋教授主持,季平平博士担任与谈人主讲人郑金玉教授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要件证明责任问题”为题,为法律学院师生奉献了一场生动的学术讲座


讲座伊始,魏治勋教授向在场师生介绍了郑金玉教授的基本情况并对郑金玉教授的主讲题目进行了简要阐述。在主讲环节,郑金玉教授首先列举《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无效要件的具体规定,指出《民法典》中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双重规则规范的对象完全相同。从法律的裁判规范功能角度看,法院审理裁判法律行为效力纠纷案件援引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全确定。而在相应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法官判决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完全无法确定,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较为普遍的“同(类)案不同判”现象。


而后,郑金玉教授阐述了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背景和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规范体系,指出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特点:一是法律行为效力评价是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问题;二是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的评价,由法官依职权进行然而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中仍然存在客观证明责任负担问题。对此,提出国家通过法律评价管制法律行为的模式应是规定无效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虽然立法仅规定法律行为无效要件仍能在充分尊重私法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发挥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范的指引和管制功能。

郑金玉教授最后指出,在当前立法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评价双重规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即推定有效”的原则解释其中证明责任,主张法律行为有效者应对作为前提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而主张法律行为无效者应对法定的无效要件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很难说服处在利益纷争当中的当事人接受其忽视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只论无效要件的证明责任。立法应当考虑规范的裁判功能,而充分考虑证明责任问题更是立法成熟的标志。《民法典》在后续的修订中应当删除实质内容重复的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在与谈环节,魏治勋教授指出,立法从正反两个方面重复规范同一对象、同一内容,的确会带来逻辑难以自洽的问题,法学方法论对此种现象有所关注从反对推理的角度讲,正面规定的反对推理要成立(反面规定),不仅需要假定与法律后果之间具备必要条件关系,还要求形成的否定性结论是单一的,一旦不能满足这样的条件,则正反规定之间就会产生逻辑不自洽问题,正反不能互推,则正反双重规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制造混乱。可见,《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评价双重规则是一个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随后,与谈人季平平博士指出,双重规则可能源于更早的前苏联民法,我国民事实体法学界对有效要件早有研究,也有支持删除有效要件的观点,目前的解释论可以克服双重规则带来的客观证明责任负担难以确定的问题。

最后,主持人魏治勋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次讲座问题意识突出、思路清晰、内容丰富、富有学理且深入浅出。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撰稿/摄影 穆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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