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0日15:00-18:00在法学楼110会议室举办了第112期“卓越法律论坛”,本期论坛以“法教义学及其中国境遇与前景”为主题,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所所长焦宝乾教授作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刘军教授主持,《理论探索》杂志杨在平副主编、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韩振文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吕玉赞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魏治勋、汪潇博士担任与谈人,《南通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顾理辉、《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副主编汤仙月、华东理工大学熊静文博士出席论坛。
在主讲环节,焦宝乾教授从法教义学是什么、法教义学的中国前景、法教义学的发展境遇三大层面进行了讲解。
首先,焦教授开宗明义,强调了教义学研究的重要价值,指出了法教义学在德国法学中的地位和对中国法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从“法教义学是什么”的问题切入了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通过引述卜元石教授“在德国,法学就是法教义学或者教义学法学”的观点和德国法学家Christian Waldhoff的论述,焦宝乾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法教义学以现行实在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由浅入深地就法教义学的“教义性”问题展开讲解,通过“法教义学必须戴着实在法的镣铐跳舞”的形象修辞指出了法学和神学的异同,并就法教义学的两种意义即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进行了解释,指出前者是围绕现行实在法展开的“一般性权威命题或原理的整体”,后者则要求对现行实在法进行解释、建构与体系化。
在法教义学思维层面,焦教授从时间面向“向过去看”的规范性思维、与实践紧密联系的实践性思维、法教义学的科学属性、法教义学同法理学和法解释学的关系、法教义学的方法等六个方面为我们阐发了法教义学的属性和研究侧重。焦教授针对上述内容指出,法律思维的核心要义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在法教义学上,并不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分野问题,它是理论,但又可以直接应用于实践,甚至只有在“实践”(案例分析)中才能更好地研习这种理论;“法教义学是法学”这一前提决定了法学的方法就是法教义学的方法。他以德国传统的二分法为例,将法学分为法教义学和基础研究,其中基础研究又称“一般法学说”,也叫“法理论”,而宽泛意义上的“法理学”,既包括法哲学,也包括法理论。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解释学,焦教授对此进行了辩证阐述:一方面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显然不能等同于法解释学,另一方面法解释学(法释义学)也不能完全表达出法教义学的方法特征。关于法教义学的方法,焦教授指出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指的是获得这些知识产品的活动,它既体现了一种独特的思维形式,又体现了一种独特的作业方式。在思维上,它要求将个别法律判断建立在一般性权威命题的基础之上,反映出法律论证是一种受权威拘束的活动,他引入弗洛尔(Flohr)的观点,更为具体地将法教义学活动概括为五个方面:(1)法律部门的划分;(2)法律原则的提炼;(3)基本概念的形成;(4)体系化;(5)建构。
对于法教义学的中国境遇问题,焦教授以法教义学是否仅是德国现象和是否是继受法学的体现这两个前提性问题入手,强调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研究基本范式的必然性和普适性,肯定了法教义学在实在法研究中的基本定位;他对于将法教义学视为继受法学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分析,焦教授认为,严格地说并不存在教义学方法的西方化和中国化的问题,有差别的只是它的对象或者质料,即法教义。随后,焦教授回顾了法教义学作为一种思想史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指出以批判并改善法教义学的僵化封闭为指向的社科法学进路的出现,实际上还要早于法教义学的自觉:批判甚至先于批判对象而存在的现象,犀利地批判了法学发展中的浮躁之风。他还以苏力和孙笑侠关于法教义学发展的争论为例,着重介绍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学术争鸣以及关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和“澄清”。回归当下,放眼未来,焦教授结合高科技发展为我们介绍了算法即法律论、人工智能取代论对法教义学的冲击以及法教义学应当如何予以回应。
最后,焦教授就法教义学的发展前景问题指出,作为建构法秩序的技术性手段,法教义学发挥着法的简明化、安定化等功能,这鲜明地体现了法教义学直面法律实践的品性,并且法教义学方法并不否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是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与规范。在法教义学存在的社会基础层面,焦教授援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台强的观点表达了对法教义学的信心:法律释义学旨在描述法律规范,而非志在描述与各种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之联系的诸般行为;并且法律释义学系以法律命题的形式来描述归属性之间的联系为己任,而与自然律之间的因果联系无涉。就此而言,法律释义学亦是一种意识形态。企图以法律社会学取代此一科学是不可能的,因为所处理的是完全不同的事项。焦教授通过分析倡导法教义学、评注方法作为我国法学发展潮流以及法教义学存在的社会基础,阐述了中国跨学科法学研究的意义,立场鲜明地表达了对法教义学的支持,指出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以分工为基础走向合作的可能。
在与谈环节,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刘军教授点评本次讲座为我们展现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在中国语境下进行争论的观点,回应了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质疑或误解,阐明了关于法学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间的关系,内容丰富、体系宏大。随后,在场的各位专家学者对于焦教授的讲座内容展开与谈。
《理论探索》副主编杨在平首先充分肯定了焦教授分享的内容,他认为焦教授的讲座极富价值。随后,杨副主编指出,法教义学应当是包容性的法教义学,其同时具备开放性与封闭性、目的性与手段性、基础性与建构性等多重特征,这令法教义学具备了更多的优势。因此,基于法教义学的包容性,法教义学可以更好地平衡自身与社会治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平衡中国法学与中国法治之间的张力。
浙江工商大学韩振文副教授首先对教义法学在中国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认为当前中国法学发展已行至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未来中国法学的知识更新与升级,离不开教义学化这一重要路径。韩副教授同时指出,目前学界已在逐渐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与知识体系对中国法学的主体性进行捍卫。随后,韩副教授也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部分问题:其一,“当前的法教义学是否愈加重视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方法?”在当前法治实践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只有融入了对价值及利益的考量,才能更好地解决实践问题。其二,“是否可以发挥法教义学的可预测性,将法律规范的价值从事后惩罚,转化为事前预防?”其三,“是否可以将社科法学的知识转化为法教义学的论证证据,以经验解决规范上的问题?”他以设问的方式引发了在场师生们的深入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吕玉赞副教授首先针对“教义学”的词源进行了介绍,厘清了“法教义学”的多重内涵——即作为实践的法教义学、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与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随后,吕副教授指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高效衔接,有赖于法教义学对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的建构。同时,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实现判断的一致性,实现同案同判,这同样需要体系化的知识。因此,吕副教授再次强调了焦教授提出的“法教义学既不是一种学科,也不是一种学派,而是一种方法、一种研究范式”的观点。部门法教义学是教义学体系中最基础、实践性的一脉,对部门法进行的文本分析,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国别性特征。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论所得出的知识,则又被赋予了独特性。吕副教授对法教义学的脉络及其类型化的阐释,使在场师生对法教义学有了更为全面清晰的认知。
上海政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在与谈环节再次对焦教授和各位学者、嘉宾莅临法律学院表示感谢。魏教授以哈特对哈特法律概念的分析方式为例,指出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二者间是可以相互协作的关系,社科法学的方法有助于论证法规范来源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与方法能够为社科法学的实证分析提供规范性保障。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教义学体系,即便是在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确定性也是有迹可循的——当律师面向当事人的所做的法律推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实现“法庭重现”时,当法律共同体对法律案件的讨论达成基本共识时,都能够证明纷杂的判例法背后也有着体系化的教义学知识基础。同时,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特别是政府官员要以对法律抱持“内在观点”为底线,这也是法教义学能够面向社会并具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应当提倡按照法教义学规则、方法、理念追求更为纯粹的法学研究,努力促进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进行协作,方能实现二者的最大价值。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汪潇博士将法教义学置于中国语境之下,提出“如何发展出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教义学?”这一问题。法教义学既有作为知识体系的面向,也具有作为方法论的面向。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虽具有普适性,但中国作为后发现代性的国家,对来自西方的法教义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种的矛盾的态度——既要接受法教义学的方法,同时也要对法教义学的西方知识话语进行批判。同时,作为后发现代性国家,中国在近代并不具有充分的发展自身特色的法学及方法论的历史条件。而在当今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的背景下,汪潇博士提出我们能否从中华法系中发掘、提炼并转化出有助于当代中国法教义学建构的思想资源。
参与本次讲座的其他学者和嘉宾,围绕焦宝乾教授的讲座内容,也都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学习体会。本次讲座焦宝乾教授分享的内容充实且极富价值,各位与谈专家的与谈观点角度多样、内容丰富,令参与讲座的师生都受益匪浅。(许欣雨、谢冬俊 撰文;许欣雨 摄影)
法律学院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