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 教授第壹讲(第24期)】法律学院陈海萍教授:《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

发布者:汪潇发布时间:2023-11-18浏览次数:74


1114日周二下午一点,由上海政法学院人事处、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主办的“教授第壹讲”系列讲座第二十四期在法学楼B2-110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陈海萍教授主讲,题目是《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立法选择》,王康教授主持,王卫明副教授、江晨讲师担任与谈人。

陈海萍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论文的主体框架和论证逻辑,然后以劳动健康权和国家义务为视角论述了从公法维度给予女职工生理期特殊保护的历史渊源、价值正当性以及当下可能的立法选择。陈教授指出,女职工“生理期受特殊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消除生理期特殊困难。我国历史上女职工特殊权益概念的提出,为该项保护的立法形成提供了基本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依据。国家任务论逻辑下的初期保护转为生产与保护并重的历史路径,被行政保护采纳,并被法律型塑为以“用工单位责任”为核心的“生理期受特殊保护”劳动保障制度。但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存在着用工单位侵权责任瑕疵、缩减特殊权益范围,及保护不足或过度等合法性危机。由此,审慎权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修正现有生理期特殊劳动保障制度,确立生理假与健康权保障立法条款,及其他充分有效配套保护义务,将是未来修法的期待。

随后,王卫明副教授和江晨讲师分别就陈海萍教授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王卫明副教授指出我国当下对女职工生理期保护的立法较之于国际公约走在前列,并指出对女职工生理期的特殊保护不同于对女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前者面临着更多的困难。江晨讲师指出对女职工生理期特殊保护不仅关系到女职工个人的利益更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文明程度紧密关联。


在本次讲座最后,同学们分别对各自困惑的问题进行了提问。问题从讲座中的基础法理,扩展到了现实生活中女性在生理期间所产生的不便,内容不仅限于女职工的劳动健康权,还扩展到了性别平等话题。陈海萍教授以公法的分析视野,带领同学们探讨了国家在保护女性权益中所发挥的作用。最终,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落幕。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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