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读书会第57期在上海政法学院成功举办

发布者:仇海萍发布时间:2026-04-16浏览次数:10

2026410日,察哈尔读书会第五十七期在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楼B2-110会议室举行。本期读书会由察哈尔学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调解学院)承办,阅读书目为《法律与社会规范》(埃里克·A·波斯纳著,沈明译)。察哈尔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级研究员柯银斌担任主持人,广东工业大学特聘教授、国家安全与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锦宇担任领读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调解学院)院长魏治勋教授、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陈洪杰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调解学院)郑金玉教授,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白利寅副研究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联席主席安翊青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立志律师、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邓轩律师、上海久事集团公司范政强律师、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和拉美研究中心孙海泳研究员、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解则坤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姜滢律师、律钻(上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周芹女士、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郑善月律师等专家学者、实务代表及校内博士生、硕士生等20余人共同参与了本期读书会。

本次读书会共分为个环节:

开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党委副书记丁明强主持。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调解学院)院长魏治勋教授首先作会议说明,介绍了察哈尔学会的相关情况与本期读书会的筹备情况,对察哈尔学会的支持表达了感谢法律学院党委书记彭辉致欢迎辞,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法律学院(调解学院)的发展建设情况表达了对本次读书会的期待;察哈尔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级研究员柯银斌代表学会致辞,他回顾了察哈尔读书会的办会理念,强调“读真书·真读书·出真知”的读书会宗旨。

领读环节和与谈环节由察哈尔学会学术委员会柯银斌高级研究员主持。

在领读环节,钱锦宇教授以“规则、行动与人——读埃里克·A·波斯纳的《法律与社会规范》”为题,系统梳理了该书的核心理论与学术价值。钱锦宇教授首先介绍了作者埃里克·波斯纳的学术背景,之后围绕“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范?”这一法律经济学重要问题,展开了对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核心理论的讨论。钱教授将波斯纳的核心思想概括为“从信号到秩序”,并指出波斯纳通过回答三个问题建构其理论:其一,为什么需要社会规范理论?根据波斯纳对传统法经济学反思性结论,若忽视社会规范,法学既无法理解自发合作,也无法解释法律干预为何常遭挫败。其二,社会规范如何从理性中生长?波斯纳以贴现率差异和“囚徒困境”为支点,探讨了“好人”(贴现率低)与“坏人”(贴现率高)的区分,以及信号传递机制产生的原因。波斯纳理论认为,规范实为个体通过作出昂贵牺牲来发送可信合作信号所形成的行为常规。其三,社会规范的价值与法律的限度何在?波斯纳工具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社会规范的形成具有内在机制,法律干预须审慎,但法律渐进取代社会规范是理性系统发展的历史趋势。最后,钱教授总结了该书的贡献与不足:贡献在于以极简模型统摄广泛社会现象;不足在于模型难以证伪,将深刻情感化约为成本收益计算。理论的简约必然伴随代价,此种缺憾亦是学术的本真。钱教授的导读为后续研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与谈环节,各位专家围绕本期研讨话题——“法律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社会规范权威如何得以生成?”以及“法律与社会规范或非法律机制如何得以合作?”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郑金玉教授指出,本书提出的“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范”问题,把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进行对照,引导人们思考法律运行的社会基础,告知人们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相互作用规律。该书也是运用博弈论研究法律问题的典范,其引发我们思考当代中国的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形成的社会规范是完整和成体系的,其与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大体上也是良性的。现代中国的社会革命否定了传统社会的社会规范,也逐步形成了新的社会规范。当代中国重视国家法律塑造社会,但也存在有意无意地无视社会规范的现象,人们甚至迷信国家法律可以塑造一切。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规范适用率仍不够理想,国家法律没有完全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当代中国应充分重视国家法律对社会的形塑,但也不能忽视社会规范广泛而深刻的作用。

范政强律师认为,本书核心贡献在于提出了一个精致的“信号传递—合作”模型,人们遵守社会规范是为了向他人传递“我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合作者”的信号,并按照“贴现率”的高低被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博弈参与者。本书对当下中国司法实践具有独特的启发意义,如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强调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在推动社区规范、乡规民约等非正式机制发挥作用。然而波斯纳的理论以欧美的市民社会为预设,中国有着很大不同。传统古代的社会秩序更接近于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差序格局”,维系秩序的是以“礼”为核心的伦常等级和人情义务。而在当代中国,这种差序格局让位于占主导地位的公权力,与波斯纳的设想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此外,该简化模型存在一定的局限,忽略了很多复杂的因素。因此,我们在借鉴时需要保持方法论上的清醒:不迷信模型的整洁,不忽视语境的差异,不削足适履地用西方理论裁剪中国现实。

陈洪杰教授指出,钱教授提到波斯纳这本书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使用“信号博弈”的简洁分析模型,去解释作为国家正式制度的法律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分别是如何促成社会合作的。并且在很多经验场景中,社会规范作为自发性和非强制性的信号系统,反而会比法律更贴近真实的社会合作需求。中国古代先哲有一个更具“极简主义”的表述来揭示其中隐含的辩证关系:“礼失求诸野”。从“信号传递”的角度来看,这可以启示我们,信号功率是否足够强大其实并不足以保证制度激励或者规范引导的有效性,而在于信号是否能促进社会行动选择的博弈均衡。对此,中国古代先哲同样有一个“极简主义”的精辟论述:“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当西方以理性主义为底色的制度中心主义深陷“工具理性铁笼”“优绩主义”的现代性陷阱,古老的东方智慧或许可以提供一种“极简主义”的反思和超越之道。

魏治勋教授以商业领域送礼习惯为例,深入分析了社会规范的形成机制。商业交往合作前提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好人”与“坏人”的有效区分。波斯纳以贴现率为核心标准划分了看重长期合作收益低贴现率者(“好人”)极度追求短期利益高贴现率者(“坏人”)。在陌生化的商业市场中,商业送礼成为有效传递自身合作属性信号的重要载体。从博弈逻辑来看,“坏人”因只关注短期收益,不愿承担贵重礼物的沉没成本;“好人愿意付出短期成本获取长期合作收益,最终形成稳定的“分离均衡”,商业送礼的信号传递规则被多数市场主体认可并遵循,逐步固化为社会规范。但社会规范并非万能,因此也需要法律作为正式制度发挥作用。强调,社会规范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规范负责事前预防,通过行为惯例降低合作风险;法律负责事后兜底,对突破规范的不良后果进行惩戒与救济。只有二者协同发力,才能将个体的理性选择转化为稳定的群体秩序。他还指出了东西方主流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分:西方的社会以“市场规范”为主。社会主体之间通过长期的信号传递与博弈促成了商业性、市场型社会规范的成长,并由此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育和权利型法律规范的最终定型;中国古代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是伦理规范,社会主体通过信号传递和长期博弈形成的更多是表征个体道德品位的伦理规范,它本质上是义务本位的,长期沉没成本投入所塑造的只能是无尽的“成圣之路”,这与儒家的终极伦理追求是一致的。同样的信号传递机制,在东西方却了造就了完全不同的制度类型。

白利寅副研究员肯定了法经济学的解释力,认为信号传递理论有效揭示了人们习以为常的、无意识的社会现象与行为背后的逻辑、动力与目标。不过,不同研究立场和分析方法对同一社会现象的观察重点和结论有所区别,赠送礼物等行为固然可以从信号传递的博弈论视角解读,但也可以从法社会学视角研究其社会规范属性。本书基于可量化的美国商业场景,遵循降低交易成本的商业逻辑,而中国兼具伦理社会传统与公权力主导现实,法律逻辑缺乏商业逻辑加持。以普法为例,当前侧重价值观说服,未能从趋利避害角度阐明守法对合作的益处。因此,应回归人性,融合商业与法律逻辑,使守法成为理性选择。在AI时代,信息差不断缩小,信号传递更具有迷惑性,利益和权利的边界更加模糊,这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人工智能时代通过技术提升了国家法治统一性,不断稀释社会规范的地方性和差异性;另一方面,非法律机制的社会规范可以提升信号传递的技术属性,能够更为精准地补足法律规范之缺失。

冯立志律师结合执业经历谈了三点体会。首先,关于法律的本质,波斯纳认为在社会规范的基础上,法律本质上是制度化、可强制执行的合作规则。社会规范是自发形成的“软秩序”,法律则是被国家强制的“硬秩序”,将自发秩序变为统一清晰的公共标准。其次,关于人们为什么遵守社会规范,波斯纳给了一个很务实的答案:理性选择遵循信号传递的机制。社会规范的权威不是来自于法警的警棍,而是来自于每个人内心深处对“被孤立”的恐惧和对“合作共赢”的渴望。最后,关于法律和社会规范合作方面应当是“谦抑”与“补强”的关系。谦抑是指法律应当尊重那些运行良好的社会规范,在商业惯例、行业自律能够解决问题的领域,法律应当保持克制。补强是指当社会规范失灵时,如在处理“杀熟”或者一次性博弈中的欺诈行为时,由于声誉机制失效,法律必须作为雷霆手段介入,通过强制力来矫正失衡。法律是显性的规则,社会规范是隐性的契约。真正的高明在于理解者如何在博弈中达成平衡。

解则坤律师从秩序生成的底层逻辑探讨了三个根本问题。第一,法律的本质统治阶级主导下的公共合作信号体系,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将自身主导的组织规范上升为全社会普遍适用的公共规则,并以专门国家机构保障执行的制度过程。第二,社会规范不是外在强加的行为约束,而是无数个体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稳定均衡,它的权威本质上是所有参与者“自我执行”的结果。社会规范的基础是群体成员的主动认同,正当性源自它和群体合作目标的契合性,而对孤立和排斥的恐惧是其强制力的最终来源。第三,法律与社会规范二者共生,社会规范是法律的价值蓄水池与实施土壤,如果立法和绝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价值判断完全对立,就难真正得到执行,如美国禁酒令的失败同时,法律承担着矫正机能不良社会规范的功能,如反家暴法打破“家务事外人不管”传统,未成年人保护法破除“棍棒出孝子”陋习。真正的法治智慧,是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范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邓轩律师从律师职业角度分析了信号传递理论。波斯纳将人分为“低贴现率”(看重长远)与“高贴现率”(只顾眼前)两类。律师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帮助客户识别并筛选出前者,预防及处置后者带来的风险。同时律师自身也应当成为这套信号系统的“活标本”,充分彰显自身的“确定性”。真正的信号必须是“昂贵的”——指沉没成本与克制。对律师来讲,严谨的着装是“克制的美学”,宣告行为可预期;专业的办公环境代表“长期主义”姿态;公益咨询与普法文章则是专业知识的赠予,发送“利他主义信号”,以此表明律师不仅是市场主体,更愿为社群付出心力。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漫长的尽职调查、证据梳理、文书撰写,实质是筛选机制:只有真正渴望长期合作的“好人”才愿忍受高昂的时间成本。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对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律师需要声誉载体”。客户的期许不仅是法律知识,更是律师身上的确定性信号:承诺可靠、判断准确、职业精神稳定。

周芹女士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分享了两点观察。第一点,在劳动法领域,波斯纳的信号传递模型揭示了劳资互动中的策略行为。劳动者选择加入公司,多数时候并非因为公司守法表现优秀,而是公司传递了有吸引力的信号:经营良好、市场美誉、优秀文化、重视人才、有竞争力的薪资。公司通过办公地点、装修风格、雇主品牌、面试流程等传递信号,让劳动者在应聘环节即接收到足够信息。第二点,公司选择理性方式进行市场活动,坚持遵守“社会规范”,实则传递好人信号行为。知名公司招聘法务负责人时,候选人多有相似优秀背景:知名法学院、多国法律资格、十五年以上经验。公司最终选择甲而非乙,是因为通过挑选与自身文化、价值观高度匹配的人才,以合乎内部规范的方式将对法律的适用融入管理流程,从而向市场发出“好人”信号,维持长期声誉。

孙海泳研究员结合中企出海案例深入分析了信号传递理论的效力他指出,波斯纳理论的一个重要发现在于指出信号成本是信号机制的核心——唯有付出代价的信号才能有效区分“好人”与“坏人”。中企“出海”实质是进入拥有独特社会规范和声誉体系的新社群,国内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海外可能发出截然不同的信号,导致企业被误判为只重短期利益的高贴现率者,面临声誉与合作的损失。在这跨国博弈中,NGO的角色至关重要。纯理论框架内,NGO是信号的中立放大器与信誉的民间执行者,其权威源于承担真实成本;但现实中,部分受西方资助的NGO因外部资金注入,信号成本被人为归零,信号内容沦为对资助方的效忠表达。对此,根据波斯纳的理论,中企应避免正面缠斗,转而通过创造就业、建设基础设施等长周期利益共享,在地方社群人心层面发出更有效的合作信号;同时扶持东道国本土NGO生态,以真实的在地化信号对冲域外政治信号,从根本上改变声誉博弈结构。

姜滢律师结合律师实务谈了三点感悟。第一,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规范是法律的好帮手。在实务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胜诉但对方不配合执行,或双方无法继续相处等局面。法律可以判断对错,但管不了人心里的那口气。法律管底线,社会规范管人心,两者合作好了,事情才能真正翻篇。第二,律师是法律和社会规范之间的“翻译官”。律师每天都在把冷冰冰的法条翻译成当事人听得懂、能接受的道理,如当事人有时不在乎法律规定,反而将其置于对方的角度有助于当事人理解,这就是在用社会规范来补法律的台,律师就是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说法人。第三,法律和社会规范更像两股拧在一起的绳子。有时社会规范先于法律存在,如诚实信用、欠债还钱,法律做的就是把朴素的共识变成明确的规则;有时法律反过来推动社会规范的改变,比如反家暴、男女平等。我们每个人其实都在这两股绳子之间找平衡。在工作中要求做事不光要合法,还要讲理、讲良心。

安翊青律师谈到了法律与社会规范关系在实务当中的重要性,通过对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等内容的讨论,指出了当前法律与社会规范在结合过程中的难题。此外,安翊青律师从法条主义到法理主义必然性角度对法律与社会规范关系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践当中的一些困境展开了讨论

在回应环节,钱锦宇教授指出,各位与谈人围绕信号传递模型、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互动机制展开了多维度、跨领域的对话,既有理论回应又有实践反思,充分体现了“读真书、真读书、出真知”的读书会精神。察哈尔第五十七期读书会在热烈的学术氛围中圆满落下帷幕。

察哈尔学会是中国非官方的行动型外交与国际关系智库,上海政法学院高度重视智库建设与学术交流。本期读书会的成功举办,不仅深化了对法律与社会规范关系的理解,也为常态化的智库—高校—实务界三方对话机制提供了新的范例,有助于为中国法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提升贡献智识力量。


源|法律学院(调解学院)

图|乔珂歆

文|司亚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