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根据《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条 落实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部门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5.辅导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决定;
6.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涉及部门内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见的确定;
9.资产的确定与变更;
10.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重要人事奖惩
1. 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2. 年度考核评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项目安排;
2.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安排;
3. 总预算超过5万的项目;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的制定、调整以及决算的审定与调整;
2.单笔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3. 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4. 受捐赠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四条 决策形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部门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部(处)务会、部门领导班子例会、支部会议。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
(二)集体决策程序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检委员应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会议。
2.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退回重新调查留待后议。
3.“三重一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的为通过。
4.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应确定落实负责人,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负责人提出建立报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活动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原决策机构。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形,并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应上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l.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2.未经集体讨论做出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
3.瞒报、漏报、虚报真实情况致使领导班子错误决策;
4.发现不执行本办法应予纠正而不纠正的,或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
5.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实施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部(处)会(2016-5)讨论通过,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