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1910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大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管理原则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学时的,一律按14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1学时计算。

(二)学生请销假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的组织纪律性与大学生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三)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将学生的出勤情况纳入本课程的学业成绩考核。辅导员应配合任课教师做好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注册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春季学期仅注册)。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病假

(一)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本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病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辅导员报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病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应持有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事假

(一)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二)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辅导员批准;事假3天以上1周以内的,经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事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辅导员报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批准,并转教务处备案。

(三)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不予准假。

第六条  公假

学生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开展或参加的活动,统一按公假处理,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公假单。

公假分两种情况:一是学校接受上级任务指派,指定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需要组织学生参与的活动;二是学校开展工作,需要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学生参与的活动。

公假由相关职能部门向教务处提供具体信息,并抄送校学生工作部备案;教务处审核盖章并反馈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及分管副院长。

第七条 续假

请假期满后不能按时销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理手续与病事假手续相同,审批权限以累计请假天数计算。

第八条  销假

请假期满,学生应携带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到辅导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补假

学生因急病来不及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非急病的其他原因一律不准补假。

第十条  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在明确有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可由他人代理。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按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假须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审批生效后,辅导员留存一份,任课教师一份,学生社区一份。

(三)学生在外学习、实习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经实习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批准。

第十一条  罚则

(一)学生因各种原因(含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单课程教学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考核,其成绩以“0”分计。在一学期内请假的教学时数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二)学生不按本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者,视为旷课,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8-15学时,警告;16-23学时,严重警告;24-31学时,记过;32-40学时,留校察看;40学时以上,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附则

(一)辅导员应认真掌握所带班学生的请销假情况。各学院需将学生擅自离校旷课情况及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请假和出勤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

(三)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指委会议研究通过,从二一九年十一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