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1931

上海政法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由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工

作要求和职责如下:

1.热爱高校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学生,树立服务意识,真诚为学生排忧解难;工作态度热情、细致、认真。

2.加强自身修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学术交流和心理咨询个案的研究及督导,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3.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咨询工作。在咨询关系中做到尊重、关注、平等、客观、真诚、耐心、倾听。履行好工作职责,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做好心理咨询记录。

4.对咨询内容和有关隐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咨询记录、测评报告和录音录像等资料。

5.指导学生心理健康社团以及朋辈心理互助小组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定期为学校二、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的成员进行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培训。

6.当出现学生心理危机时,工作人员及时到场,进行心理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并执行。在咨询过程中遇到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并配合学院、家长做好转介工作。

7.积极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心理咨询中心

20129月制订

2019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