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处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不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资助期限顺延。若该生在顺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在学制期限内毕业;
2.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由学工部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