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五四奖章”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浏览:3239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选树优秀学生榜样,大力弘扬和培育新时代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发进取,学校设立上海政法学院“五四奖章”荣誉称号(以下简称“五四奖章”),作为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化传播、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2.原则上在校期间获得过至少一次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或者至少两次“锦年奖”荣誉称号。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良好的社会声誉;

⑵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⑶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条  评选周期

一般每年评选一次,在五四青年节前后集中表彰。如有特殊情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予以评选表彰。

第四条  评选机构

校学生工作党委统筹实施“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可信。具体事宜由学生工作部(思政教育办公室)负责。

各学院应组建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牵头,辅导员、班主任、专任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遴选推荐工作小组,按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表彰人数

一般每次表彰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表彰形式

“五四奖章”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校党委、行政联合授予荣誉称号,并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相关荣誉评比。

学校设置“五四奖章”专项奖学金,给予1000/人的奖励。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制订评审方案:每年3月,校学生工作部按照本规定制订当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并公开发布。

2.学生报名参评: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报,并填写自荐表。

3.学院遴选推荐:各学院开展初评,遴选产生推荐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推荐表》上报。

未获学院推荐的人选,可向学校自荐,除提交自荐表外,本科生须同时提交1份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机关中层正职干部)撰写的推荐信和1份本人辅导员的推荐信;研究生须同时提交1份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机关中层正职干部,非本人导师)撰写的推荐信和1份本人导师的推荐信。

4.学生工作部审核:思政教育办汇总推荐和自荐人选名单后,对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候选人名单。

5.校内答辩:学校组成评委会,由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评委综合候选人基本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以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票数位列前十名且不低于有效票数半数的,始得获评。

6.学校公示和审批:获评者名单应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学生工作部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人选,应取消参评资格。

7.学校表彰:学校授予获评者“五四奖章”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在全校宣传展示其事迹。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