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浏览:325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7]31号)精神 ,鼓励学生锤炼品德修为、弘扬责任担当的时代精神,并在校园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设立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一条 组织领导

由校学生工作党委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三好学生”序列评选工作。学工部牵头落实, 各荣誉主管部门按既定时间节点实施具体评选工作。

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小组, 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组织下, 具体开展院内的初评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学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奖项设置

校“三好学生”与校“优秀毕业生”共同位列上海政法学院校级学生荣誉表彰序列的第二等级,共设置4个模块。具体如下:

(一)“优秀学生共产党员”:由校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评选对象为学生党员(研究生和本科生);

(二)“优秀团员”:由校团委组织评选,评选对象为共青团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含保留团籍的正式党员;

(三)“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组织评选,评选对象为各级学生组织的骨干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

(四)“优秀研究生”:由校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评选对象为在校非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比例及限制

(一)优秀学生共产党员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党员数的5%;优秀团员为学生团员数的3%;优秀学生干部为学生干部数的1%;优秀研究生为非毕业班研究生数的8%

(二)同一年度内,校“三好学生”模块内的荣誉不可兼得;由于校“三好学生”与校“优秀毕业生”为同一等级的校级荣誉,因此校“三好学生”评选时,原则上应限制毕业班获评人数(优秀学生党员除外),且毕业班学生在当年度校“三好学生”与“优秀毕业生”之间原则上也不可兼得。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 品德优秀,不计个人得失,服务同学、甘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3. 热爱学习、勤于思考,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高的个人综合素质;

4. 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具体条件

1.优秀学生共产党员

1)中共正式党员,且参评年度党员民主评议为“优秀”;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志存高远,具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

3)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党员意识强,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参加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并主动、及时参与岗位任务;

4)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习、工作和社区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勇挑重担,尽职尽责。在校、院、班级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热爱集体,正确对待名利,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带头参加公益活动,出色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密切联系和团结同学,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主动地做好同学思想政治工作;

6)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在本专业成绩排名前30%

7)组织观念强,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参评学年参加组织学习和活动请假次数不超过2次,并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8)如有其它突出事迹,经党总支严格审查后,可优先考虑。

2.优秀团员

1)“优秀团员”参评对象为共青团员(不含保留团籍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可参评);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

4)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在过去一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5)积极参加“青年大学习”等各类团组织活动,按时足额缴纳团费,按时进行团员证注册,认真履行团员权利和义务,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按时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6)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过去一年内无重修记录;

7)参评对象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一学年(上学年第二学期以及本学年第一学期)内组织、参加过团委活动或基层支部工作,工作态度积极、端正, 为团委或支部工作做出贡献;

B.在学术研究、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具有出色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C.各学院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评选细则;

D.参军入伍的团员,退伍当年各方面表现优秀,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获评优秀团员,通过所在学院递交申请,不占用学院名额。

3.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为基层班团骨干(包括正副团支书、正副班长、团支部委员)或在校、院两级学生组织中(包括团委、学生会或各学院相关条线中心办公室等)担任副部长(含)及以上的团员;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过去一年内无重修记录;

(4)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恳认真地开展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

(5)工作扎实有效,能在广大青年团员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在青年团员中享有良好声誉;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并能做出一定的榜样模范带头作用。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6)在学校和同学之间,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能够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做贡献,对学院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7)各学院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时应向基层倾斜,确保本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申报名额中基层班团骨干(团支部委员、正副团支书、正副班长)的占比不低于30%

(8)参军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团员,退伍当年各方面表现优秀,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获评该荣誉,通过所在学院申报,不占用学院名额;

4.优秀研究生

(1)政治立场正确,综合素质良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严格遵守各级法律和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心理素质良好,生活态度积极向上;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综测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30%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选时间

每年3-4月组织评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般经历以下几个过程,但具体程序须详见当年度荣誉评选主管部门发布的评选通知。

1.院内初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初审个人所提交材料,形成拟推荐名单,并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荣誉评选部门;

2.主管复审:主管荣誉评选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形成评审报告;

3.校级审议:校学生工作党委会审议评审报告,通过后校内公示5天;

4.荣誉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统一印制奖状。评奖材料一份归入评选部门留档,一份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撤销

获奖后,若发现并查实获奖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毕业之前因违法违纪并受到处分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申诉处理

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评选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209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