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浏览:2976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中央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及华侨本科学生,等额评比。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条  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

本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四条  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评选事务由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负责。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和3-5名学生代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评审细则并开展初评工作。

第六条  申请及评审时间

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通知执行。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提交申请后在系统内下载word版申请表,打印在A4纸上,一式两份,交至辅导员处。

(二)学院初评、上报

辅导员及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及材料真实性审查,并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申报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汇总表一份)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申报材料和名单需与系统上报内容一致。

(三)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复核

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汇总复核,形成送审名单。

(四)学校审议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名单。

(五)校级公示

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学生为学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获得者。

(六)学校上报

学校将获奖名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七)发放与管理

学校收到关于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拨款后,由计财处全额划入获得该奖学金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中,同时各学院负责将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于获奖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获奖资格: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