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浏览:2986

为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减轻贷款学生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及上海市《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货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贷款性质、额度、贴息方法、资助比例

(一)助学贷款是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专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贷款;

(二)本科生申请贷款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总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三)2020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30个基点执行。

(五)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恢复贴息。

(六)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应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仍由学校按在校生实施。

(七)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受资助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三条 申请贷款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或者住宿费;

(三)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五)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信息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申请材料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三)学生证(或大一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张;

(四)借款人家庭的全套户口本(包括封面以及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一份;

(五)缴纳学费用的农行金穗卡(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第五条 贷款申办程序

(一)贷款申请: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校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二)资格审查:学工部资助奖励中心对申请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完成贷款申请书的确认盖章,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银行。逾期不再受理本年度的助学贷款申请;

(三)银行审查:校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审核材料,报经办银行审查确认;

(四)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所提供的材料审查确认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号。

第六条 贷款发放方式和期限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助学贷款采取“一年一申请”的做法,即借款的学生只能申请本学年的学费或住宿费。贷款的次数不超过正常学制的年数。

(二)助学贷款的款项直接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学校计财处负责监督、执行助学贷款使用情况。

第七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重视自身信用,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生还款情况由经办银行及时反馈给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奖励中心。

(二)借款学生有转学、退学、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的,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经查实,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本息。

(三)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即毕业5年后开始还本金。

(四)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五)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八条 贷后管理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照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定居或者发生中途辍学等情况,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三)需转学的借款学生,必须还清所有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保持联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二)借款学生未按照协议还款,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国家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