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学院关于教师调课、停课、代课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陈昌洁发布时间:2020-06-01浏览次数:11

政府管理学院关于教师调课、停课、代课的规定(试行)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顺利有序完成教学计划,根据学校教务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拟订本规定。

  1.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需要调课、停课、代课的,必须按照学校教学处《关于教师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2. 如需代课,请假教师必须提前向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由各教研室主任和请假教师本人负责安排代课教师,并经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方准假。

  3. 请假教师应将课程的相关教学资料交给代课教师,代课教师须按正常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

  4. 本着公平和按劳取酬原则,代课教师每节课获得100元奖励(请假教师本人每节课付出50元,学院从日常教学经费每节课补贴50元)。

  5.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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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教务处)关于教师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的规定(试行)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其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同意,均不得随意调课、停课、代课。

一、教师申请调课、停课、代课及调换教师

1、课程主讲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经主管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书等证明)不能按时授课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上海政法学院调(停、代)课申请表》。在填写调、停、代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拟调(停、代)课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2.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各学院(部、中心)应严格控制调、停、代课的次数。必须调、停、代课的,须由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同意并签章,在上课前2天报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送教务处教务科办理手续。

3.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调、停、代课申请后,由教务处教务科出具调、停、代课通知四联单,一份留存备案;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由任课教师送学生所在学院(部、中心)教学秘书处,由辅导员通知学生;一份通知教学督导。

4.调、停、代课申请批准后,主讲教师及辅导员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

5.各学院(部、中心)在安排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等主干课程的教师时,一般应聘任2名以上教师,以便在主讲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6.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提前履行代课手续,方可代课。

7.主讲教师每学期一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在2次以上者,教务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学院(部、中心)。

8.各学院(部、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涉及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9.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师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上海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或教师所在部门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1、教学内容、观点出现严重错误,或宣传错误的思想和观点;

2、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或教学效果差,学生有强烈反映的;

3、有体罚、侮辱学生或其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暂停或取消授课的程序: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暂停或取消授课的决定。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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