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师申请担任上海财经大学2016年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通知

时间:2016-04-21浏览:32

    2015年,我校与上海财经大学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已达成了协议,双方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期限暂定为6年,自2016年起招生。该项目依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双方联合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二级学科博士点培养“上合组织与多边国家合作”方向博士研究生,设立“反恐与国家安全”、“国际司法合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上合组织法”等四个研究领域,每年招收不超过5名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向和招生计划在上海财经大学的招生简章中单列。

近日,按照上海财经大学的相关工作安排,现就我校教师2016年申请在该项目中担任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须知

    1.按照我校与上海财经大学达成的协议,我校教师申请担任该项目的兼职博士生导师,须依照《上海财经大学教师申请指导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上财研[2014] 28号,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进行。

2.我校申报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管理、考核和聘任由上海财经大学负责。上海财经大学将统筹考虑申报人的学术造诣与影响、专业研究领域与学科布局需求等因素综合评审,最终确定兼职博士生导师名单。

3.为保证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圆满完成2016年兼职博士生导师申报工作,我校对申报人资格做出如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已被我校聘任为硕士生导师,或者被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5)所研究领域与科研成果须与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专业一致;

(6)完成我校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量。

4.按照上海财经大学相关工作安排,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迫,请申报人最迟于4月28日12点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我校研究生处,逾期不予受理。

5.请申报人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七份)及相关科研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交至我校研究生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处邮箱:yanjiusheng@shupl.edu.cn

二、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的教师,最迟于2016年4月28日12点将填写无误的《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七份)及相关科研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交到我校研究生处,审批表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处邮箱。

2.校长办公会审核

我校校长办公会将于5月3日(暂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推荐名单及填写无误的《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根据《办法》和自定标准对我校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教师名单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报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审核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16年6月提交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审核的申请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列入次年招生简章,并于次年开始指导博士研究生。

三、时间节点安排

4月28日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一式七份)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提交至我校研究生处,审批表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处邮箱。

4月28日—4月29日

研究生处制作上会材料。

5月3日(暂定)

我校校长办公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5月5日前

研究生处将拟推荐名单及填写无误的《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5月6日-5月15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5月15日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将评审通过者的《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及《上海财经大学申报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批汇总表》一份报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学科学位办公室。

5月30日前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月中旬前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研究生处邮箱:yanjiusheng@shupl.edu.cn

联系人:何也    办公室:B1-303    联系电话:39227143、39227276 

 

 

附件1:《上海财经大学教师申请指导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任职申请审批表》

 

                                                             研究生处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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