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 | 改7废10 国务院同时修改废止多部行政法规折射何种意义?

时间:2020-04-05浏览:313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废止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10部行政法规。废止是否等同于放宽?为何同时修改和废除多部法规?此举折射何种意义?新民晚报记者采访法学专家带来解读。

“修改和废除行政法规是一项经常性的立法工作,但一次修改和废除如此多数量的行政法规实属罕见。” 针对此次被修改和废除的法规,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教授分析解释,“顺应深化改革需要,特别是在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驱动下,某些审批和许可已经不符合改革的要求,理应予以废除;另一种情况是,事实上某些行政法规在实践中早已不再适用,其拘束力早已丧失,宣布废止只是履行程序。而同时,效力更大的上位法制定、发布和施行,使得某些行政法规所担负的先行立法任务已经完成,被法律确立的制度所取代;而基于适应精准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一些原有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废止并不等同于放松打击,以此次备受关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为例,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胡戎恩几年前就关注到这部行政法规,曾撰文提出建议废除。他指出,这部行政法规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收容教育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对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及治疗。但实际上,收容教育实施程序缺乏公开、透明、可救济的法治精神,适用条件不够具体明确、弹性空间太大,且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在《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所规定,已形成严密的处罚体系。因此他认为,对于这部“既不好,又不管用,不能解决问题”的行政法规理应废除。

“近几年国务院行政法规修改、废除的频率和数量已超过新制定行政法规数量,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从创设性立法开始转入调整性立法。此番较大规模的修改和废除更说明国务院的行政立法从制度创设,开始转入制度创设与制度修改完善并重的阶段。”邹荣教授还指出,跟随国家法律及时对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除,彰显实现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整体化和内在逻辑自洽的进程,这说明国家法律制度从立法的初创,开始转入到法律制度的完善化、体系化,国家立法不再是简单的数量叠加和规范拼凑,而是向整体化、系统化转变。“此外,这也是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之举。改革意味着对旧有制度和规则的否定,但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旧有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改革进程,及时废止和修改这些行政法规,实际是为深化改革松绑,释放改革动力,推动改革进程。”

除了积极意义外,邹荣教授也指出,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从从法治建设发展的整体和深化改革的趋向上,具有前瞻性地全面把握,并有规划、有逻辑、有步骤地进行,避免过于分散、零星、无章法或被动;应提高行政法规修改、废止的“灵敏度”,及时回应法律的立、改、废,脱离、脱节于法律,将影响法律的及时、准确实施;对于早已被实践淘汰、已经没有任何拘束意义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予以废除,否则将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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