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讲坛第四十七讲:“人民法院实施宪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反思”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时间:2020-05-15浏览:362

5月13日晚,我校名家讲坛第四十七讲在“云端”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主讲,我校科研处副处长赵运锋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刘风景教授、山东大学魏治勋教授以及我校法律学院王卫明副教授作与谈发言,100余位师生参加了本次线上学术讲座。

范进学强调,宪法是规范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基于它的最高效力和最高的权威性,应像其他法律一样发挥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范进学分别从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宪法司法化、合宪性审查、法院援引宪法、法院实施宪法实践的理论与反思等几个方面展开了精彩的主旨发言。就宪法司法化问题,范进学以齐玉苓案为切入。该案的争议在于宪法权利(如受教育权)能不能通过民事权利予以保障,也即“宪法司法化”,使宪法像法律一样能够进入司法过程而被法院直接适用。对于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范进学提出两点:一是合宪性审查,二是法院援引宪法。范进学还从理论视角对法院实施宪法的实践进行了反思:其一,是否由立法机关垄断全部宪法解释权。其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

在与谈环节,刘风景认为,随着合宪性解释的深入,可以与法律解释结合,从法释义学和法教义学的角度进行阐述以促进学术发展。同时,还需要关注人民法院作为主体实施宪法与其他主体实施宪法之间的关联,以明确法院在这个实施体系中的地位。

魏治勋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合宪性解释涉及宪法解释但不是宪法解释,合宪性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指导性原则也不是宪法的司法适用。第二,既然有立法的立法解释,就该有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三,全国人大进行违宪性审查并不构成宪法的司法化,而法院提起的是附带性审查,属于前提性处理,并不构成司法审查的部分。

王卫明指出:其一,在讨论宪法实施时,必须结合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原则和体系,以美国的语境讨论实施的价值并不大,但可以肯定,比较法从制度引进、技术引进上是可能的。其二,按照立法性解释与立法性解释的制度框架,逻辑上是可以的,法院进行宪法援引主要是为了判决的可接受性,援引可以但适用很难,宪法不是直接判决依据。

杨向东副教授认为齐玉苓案不是常识问题而是法治问题。同时,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主体存在诸多障碍,如缺少职权、缺少依据以及诸多限制。无论是违宪审查还是宪法适用都道阻且长。(罗建武 撰稿)

科研处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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