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召开

时间:2020-12-14浏览:819

1211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生物安全法研究中心(筹)、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生命法学高峰论坛生物安全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楼召开。本次论坛以“线上+线下”的方式举行,线下约五十余名生命法学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会交流研讨。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加祥主持。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李惠在开幕致辞中代表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向与会嘉宾和各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她表示,本次研讨会的宗旨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聚焦当下社会的热门话题,推进生命法学的深入发展”,本次研讨会的特色是以生物安全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就其立法的难点和热点,紧紧围绕当下社会矛盾及司法实践,集思广益,深入讨论,达成共识。最后,她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在开幕致辞中表达了他对本次会议的三个期望:一是希望今天的会议是实务和理论的融合;二是希望各位学者对生命安全法的关注视野更加开阔;三是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持续地关注生物安全领域的法治建设。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王健在开幕致辞中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各主办方表示感谢。她肯定了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在疫情中对相关领域法治研究作出的贡献,期待越来越多的学术人才能够加入到生命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之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委书记汪后继在开幕致辞中代表凯原法学院欢迎各位与会嘉宾,并对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的信任表示感谢。他总结了凯原法学院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成果,表示凯原法学院将会集全院之力支持生物安全法研究中心的建设。他在致辞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已经在讲话中明确表示要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这是国家赋予相关领域学者的使命,凯原法学院愿和各位同仁一道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论坛主旨发言阶段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生物安全法理论研究”,由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彤丹主持;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生物安全法实务研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主持。

在第一单元发言阶段中,李惠教授作了题为《〈生物安全法〉与风险预防原则》的主旨发言。她提出《生物安全法》在制度层面为生物风险防控构建起“四梁八柱”,强调风险预防原则是生物安全法的核心原则,呼吁建立以生物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的法律监管体系。

胡加祥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法律适用》。他从三个维度阐述了生物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从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视角探讨了生物安全法在适用中的协同性,提出了对于生物安全法在实施中有关机制保障的看法。

中科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副处长王小理的发言题目则为《从“生物安全”到国家生物安全》。他在发言中提出了生物安全概念的框架,总结了生物安全形态的演变过程和趋势,强调“国家生物安全”已经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而“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正是制度路径约束下的实践必然和理论必然。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长秋则以《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得”与“失”》为题进行发言。他总结了《生物安全法》立法过程中的得与失,对《生物安全法》的颁布及其内涵的制度优势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立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王康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构建的中国特色》。他认为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构建,应该是政治性和基础性的融合、科学性和逻辑性的融合,以及法律理性与理想主义的融合。

上海交通大学动科部主任李垚的发言题目为《医学实验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问题浅析》。他从自身专业的实践出发,提出现行相关规范缺少对实验操作的具体指引,有关指南缺少来源说明,寄望未来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多地考虑对实验室实际操作的指引性。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主任彭华松教授则以《生物安全视野下的高校实验室管理》为题进行发言。他全面阐述了国际生物安全形势以及当前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呼吁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第一单元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茆巍在之前发言基础上,谈及三点感悟与联想第一,《生物安全法》是一部应急之必要立法;第二,《生物安全法》是一部可能引领新形势“十恶”之“不道”立法的上位法;第三,《生物安全法》是一部将引发新形势“官制”改革之法。

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宾凯根据前述发言指出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二阶观察”,应该向部门法学的“一阶观察”学习,以改进和调整法理学观察和描述法律的方式。在座的专家有《生物安全法》的下位法研究者,也有实验室的管理者和科学家,他们分别对《生物安全法》提出了不同层次的“用户”需求。如果说立法者是制定法的设计者和作者,那么立法必须考虑不同层次的“使用者”和“读者”的需求,这也给立法理论和立法哲学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法理学自二十世纪中叶转向了以研究司法裁判活动为中心的“司法哲学”,与会专家们关于《生物安全法》的研讨,让我们看到“立法哲学”在新时代复活的可能性。

在第二单元发言阶段中,杨彤丹首先作了题为《生物技术双重用途研究风险法律规制》的发言。她首先对生物技术双重用途研究风险的概念、表现形式进行了介绍,而后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规制经验,并提出“监管不能等同于否定性评价”等看法。

美国Arnold & Porter 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管理合伙人陈少羽则作了题为《〈生物安全法〉对药品研发和上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发言。他结合《生物安全法》第四章的内容,聚焦法律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模糊地带分析了《生物安全法》对药品研发可能带来的影响。

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师、复旦大学博士后李恒的发言题目为《疫苗安全与〈疫苗管理法〉研究》。她在发言中介绍了疫苗的法定分类,梳理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法律依据,并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疫苗纠纷的特点进行了总结。

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海嵩则作了题为《中国生物样本库(人类遗传资源)建设和合规》的发言。他对生物样本库的概念、行业建设及有关法律和伦理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概述,梳理了我国涉及生物样本库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了在生物安全法出台后第二版医疗卫生机构生物样本库通用样本采集知情同意书的起草情况强调生物安全法有关条文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过程中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医药产业部副主任胡亚林的发言题目为《人类遗传资源法律保护分析——以比较法视野》。她通过案例对人类遗传资源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框架进行了概述,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总结了人类遗传资源安全保护法的相关理论内容。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美则以《企业生物安全合规管理实践与风险防范》为题目进行发言。她从实务的角度对《生物安全法》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指出了生物安全法相关企业带来的合规需求从律师的角度阐述了能够为客户提供的合规服务

第二单元发言结束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于佳佳根据前述发言指出,《生物安全法》中具体制度的落地问题要着重考虑制度设置的具体目标和利益分配方式。在关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要注意个体法层面的保护。在制定具体规则时,要厘清法律保护的对象。只有在立法中提前进行原则性的设定,才能使法律在细化过程中达到比较完善的状态。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曹丽荣首先以孟山都事件为切入点,提出《生物安全法》将遗传资源的开发使用规定得更为清晰了,随后强调生命科学研究的两用性。接下来讨论了实验室研究的成果及其安全和遗传资源保护。最后,她认为在生物安全上更需要交叉:需要生命科学研究,同时指导实验室具体的操作,同时还要懂得法律。

论坛闭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主持。在总结中指出法学界应当给予生物技术更多关注。针对法律文本用户体验的问题,应当借鉴别国经验反思法律制度在创新中发挥的作用。他强调法治的本质是权力制约,对于中国问题要注意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权力再平衡机制,在应急性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思考如何将法治原则同现实适当衔接,以加强行政机关的协调能力。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发表闭幕致辞。他鼓励大家在生命法学领域继续探索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供稿

 

经济法学院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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